4.1.2 水源的选择及卫生要求

4.1.2 水源的选择及卫生要求

养殖场应具有充足、品质良好的水源,场址的选择尽量远离化工厂、造纸厂、屠宰场等,以免水源受到污染,饮用水必须经过卫生检验后才能给动物饮用。规模化养殖场要自建机井、水塔,统一净化消毒处理达标后以管道直通各栋猪舍。比较理想的水源是干净无毒的地下水、地面水。自繁自养年出栏1万头的猪场每天用水量可按100~150 t计;小规模养户可于各取水点分散取水,净化消毒处理达标后给畜禽饮用(图4.1—图4.3)。

图4.1 养殖场水塔图

图4.2 养殖场抽水机

图4.3 水塔与送水管道

1)水源选择的原则

①水量充足 必须能满足牧场内职工生活、牧场生产用水的需要,以及消防和灌溉用水,并应考虑长期规划发展需要的用水量。

职工的生活用水量可按每人每天20~40 L计算,夏天考虑高限,冬天可按低限计算。畜禽用水量是指每日每头畜禽平均用水量(表4.1),其中包括饮用、调制饲料、清洁畜体、刷洗饲槽及用具、冲洗畜舍等所消耗的水,其大小与饲养种类、阶段、数量、性质、饲养管理方式以及是否使用循环水有关。

表4.1 各种畜禽每日用水量/(L·头-1

②水质良好 经过处理后的水源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③取用方便 选择水源还要考虑取水方便、节省投资。

④便于防护 水源周围的环境卫生条件应较好,没有大的污染源,便于进行卫生防护。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2)水源的水质要求

2006年底,我国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质标准中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主要是为了保证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指标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标准规定:

①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②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③水中所含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规定。

④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 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 0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