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水质卫生标准

4.3.1 水质卫生标准

1)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关于畜禽饮用水的水质标准,可参照《无公害食品畜禽饮水水质标准》(NY 5027—2008)(表4.2)。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对全国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按不同功能,提出了环境质量要求,它是管理、评价和保护水源的依据。

3)废水排放标准

为了全面贯彻地面水水质卫生标准,我国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对向地面水水域和城市下水道排放的污水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根据工业废水中有害物质影响的大小,将目前排放的工业废水分为两类,并分别规定了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第一类,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机体健康产生长远影响的有害物质,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的废水中,其含量应符合规定,并不得用稀释的方法代替必要的处理。

第二类,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有害物质,在工厂排出口的水质应符合规定。

我国环保总局2001年发布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其中规定了养殖废水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