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措施
1)合理规划
合理规划主要指农牧结合、种养平衡,即根据本地区土地面积和环境承裁力,确定当地的消纳粪便能力,从而控制畜禽养殖业规模,使畜禽粪便能够最大限度地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利用。
①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与其他法人签约承诺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
应以在较低成本下促进畜禽粪便还田为目标,而产业带的发展模式造成养殖专业户集中于某些地区,畜禽养殖业粪便与农田的距离拉大,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和城镇建设占地,使得可有效消纳畜禽粪便的农田面积不断减少,应对减少区域内畜禽养殖业数量和对现有畜禽养殖场进行合理布局。
②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
国外经验表明:建造畜禽场固液废弃物化粪池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途径之一。但调查表明,国内规模化畜禽场粪便的固体粪储存方式主要有场内粪棚堆放和露天堆放两种,没有化粪池,有的养殖场只有简单的粪棚,况且场内粪棚的容积各场也相差比较大。因此流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根据其饲养量,建设粪棚和场内污水贮存设施,推行化粪池建设,并且化粪池规模要达到可贮放6个月排出的固液废弃物;同时要求化粪池密封性好,不能产生径流和侧渗。
③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科学布局
应从区域发展布局上防治污染,在选址上尽量把畜禽养殖场设在人少地多之处,以便粪尿污水能够就近还田。在厂区布局上,考虑分区管理以利于对畜禽污染物进行下一步处理。
(1)禁止在下列区城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避开规定的禁建区域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 m。
(3)畜禽养殖场应与生产区、生活管理区隔离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和畜禽尸体焚烧炉,应设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3)建立必要的控制监督体系
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执行环境法规有着重要的作用。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采用先进的养殖方式实施规模化养殖,实行污染物零排放或者减量排放的生态养殖方式(例如自然养猪法等)。
对畜禽养殖业污染的控制,则需要源头控制的监督体系和相应机制。而目前缺乏源头控制的监督体系和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农民和农村畜禽养殖专业户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缺乏指导和监督。为此应依托流域内管理部门和农村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源头控制的监督机制和体系。通过市、地方、农户共同的投资方式,试行限定性农业生产技术标准,鼓励和推动环境友好的替代不规范生产行为,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饲科质量的控制,则需要减少氨气、甲烷及氮磷污染物排放。通过科学配制饲料、改变饲喂方式等减少畜禽排泄物中的氮、磷等的含量,提高营养元素的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