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与住户贴心的事

第五节 那些与住户贴心的事

这些温暖的事,都发生在住房保障中心。

2012年8月起,县里有一个政策出台,符合要求的部分大中专毕业生,可以落户原籍,享受原农村经济合作社优惠。这些大中专毕业学生是1994年至2003年期间入学的。公安、人社、住建等部门需要出具相关户籍、就业和住房保障等状况证明材料。住房保障中心主要承担未享受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政策的证明工作,确保其在宁海范围内未享受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保障证明真实无误。

事关部分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中心立刻作为重点工作布置,凭借充分可靠的档案留存,更重要的是经办人员的一片爱心。只要毕业生前来,一定认真接待,通过宁海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进行资料查询,给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大中专毕业生出具证明。截至2014年4月,中心共出具大中专毕业生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证明4000余份,附上了4000份热热的爱心。

2014年4月16日,有个陈姓市民找上中心来。麻烦了,麻烦了,他对着档案室的工作人员说。档案员连忙迎上前去,问有什么麻烦惹上了,需要帮什么忙。他脸上全是难色,说,父亲走了,他名下的经济适用房房产需要重新公证,而当年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共有权人凭证,丢了。

档案员说,别急,我帮你查查。

按照规定,档案员先是查核了陈某的身份证,再进一步询问房产坐落的信息。档案员给沏了茶让陈某等着。陈某看到档案员的手,在电脑键盘上起起落落,屏幕上是一闪一闪的画面。

不一时,档案员回头说,找到了找到了。

通过电子档案查阅,档案员顺利查找到了陈某父亲当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提交的申请表,申请表内附家庭成员凭证。陈某拿着申请表复印件与共有权人附件表,悬在那里的心终于落了地,不住地感谢。

档案员笑笑说,走吧,走吧,我还要接待别的人办事呢。

马上,陈某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之后,顺利获取了他父亲名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产份额。

2014年4月6日,市民祝某在住房保障中心财务室想领取一笔余额,那是第一期经济适用住房代办房产证、土地证、水电开户等余额款。可是不让领。原来是由于时间间隔长,财务室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调整,之前交接的代办余额款项目有关资料未移交完整。财务室同志让他上综合档案室找找,那里可能留有当年退回代办余额款会计凭证。来到档案室,档案室工作人员根据祝某的要求和提供的信息,马上仔细核对与查询,通过会计档案电子索引目录,终于查找到祝某当时的代办余额款凭证。祝某拿着凭证,财务室工作人员根据此份凭证,退回祝某1353.49元钱。祝某激动地说:“感谢,感谢!要不是档案员,这钱我还拿不了呢!”

2014年4月14日,阳光小区住户高某因为离婚去法院办理房产划分事项。法院同志说,可以办,请提供当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填写的申请表。

高某说,申请表,我没有。

法院同志说,你去找找住房保障中心,兴许那里就有。高某就来到中心综合档案室,说明来意,请帮助查阅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档案,主要为核实当时申请时填写的家庭成员名单。

档案员热情地接待了她。

在核查了查询人高某的身份证后,档案员通过电子档案查阅,很快提供了法院工作人员所需的材料。

2014年9月24日,上级领导督查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需要查阅2011年10月(1—4期)凭证、2011年11月(1—4期)凭证、2011年12月(1—4期)凭证、2012年2月(1—4期)凭证、2012年4月(1—4期)凭证等相关资料。

这些材料有么?能够在短时间找齐吗?有!能!档案员回答。综合档案室很快查阅到档案资料并复印19张相关资料。

这些凭证足以说明房屋保障中心工作的资金投入管理等情况。督查的领导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顺利通过各项检查。

充实的科学的档案留存,加上高质量的服务水平,综合档案室的档案管理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好评和各种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