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私合作机制的能源转型实践
“地域循环共生圈”倡导因地制宜使用可再生能源,其开发和利用需要一定的政策、资金以及专业知识支持。在日本已有一些中间组织开始发挥平台作用,推动官产学合作。比如,成立于2014年的“地方赋能(Local Good)创成支援机构”通过“地域新电力孵化项目”为中小企业提供可再生能源创业和经营等方面的培训和能力建设,因此获得了2019年度环境省“美好生活奖”。[21]与以化石燃料和核电等为主的大规模集中供电方式不同,“地域新电力”是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之后兴起的一种小规模分散型供电模式,是日本政府能源多元化战略的重要一环。特别是自2016年电力零售实现全面自由化以来,由地方政府参与投资的“自治体新电力”公司相继成立,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可再生能源的地产地消促进地方经济良性循环。但因缺乏相关经验,仍有不少“自治体新电力”公司在创建初期将电力供需管理等核心业务外包,导致地方收益减少。在“地方赋能创成支援机构”的指导下,山形县、鸟取县米子市和埼玉县秩父市等地的新电力公司携手克服了技术和成本障碍,实现了自主经营管理。
此类中间组织还包括“日本市政公用事业网络(简称JSWNW)”,是2017年参照德国模式成立的官产学联合团体,已有32个自治体加盟。该团体在为“自治体新电力”公司提供创建运营等咨询服务的同时,还通过召开专题讲座和国际研讨会等方式介绍德国经验、探讨适合日本国情的运行方式,受到环境省和经济产业省等部门的关注。在德国,以社区公有为主导的市政公用事业(Stadtwerke)公司有1 400多家,在电力、燃气和供热等领域占据60%以上的市场份额。[22]相比之下,日本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税收减少、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支出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自治体新电力”可以为地方政府创造新的财政来源,促进地方自立发展。“日本市政公用事业网络”的长期目标是将这种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从电力延伸到其他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服务领域,使之产生协同效应。
以上案例说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构建自立分散型社会的重要基础,但还存在技术和成本等方面挑战,单靠内部力量难以应对。官产学合作有助于整合政策、资金和技术等多方面资源,中间组织可从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使其形成更加有效的公私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