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田地区振兴的目标和政策措施
根据《梯田地区振兴法》(第二条第2项)规定,梯田地区是指以1950年2月(日本战后首次农业普查年)为基准时点的旧市町村区域范围内,坡度为1/20(指水平距离每前进20米升高1米)以上、梯田面积合计超过1公顷的地区。由于日本在1950年之后实行过两次大规模的市町村合并,即“昭和大合并”(1953—1961年)和“平成大合并”(2000—2007年),为了便于在微观尺度上推进政策落实,把握乡村地区现状,《梯田地区振兴法》与《山村振兴法》(1965年)等都将能够发挥社区服务功能的旧市町村作为对象区域。符合条件的梯田地区可以由都道府县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为“指定梯田地区”。
针对梯田地区面临的农业劳动力不足和老龄化等挑战,《基本方针》提出三大振兴目标(见表4-1)。一是维持和强化村落功能,鼓励本地居民发挥主体作用,通过维护改善梯田基础设施等,确保农业生产持续进行,以减少弃耕抛荒现象。与之相关的政策措施包括中山间地域等直接支付制度、过疏地域等自立活性化推进交付金以及滑坡对策项目等,着力从软硬件两方面提升梯田地区发展活力。二是通过保护梯田来维持和发挥农业多功能性,梯田不仅具有农产品供给功能,还具有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形成良好景观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功能。可通过实施多功能支付交付金和环境保全型农业直接支付交付金等项目,促进梯田地区农业生态化发展和地域资源可持续管理。三是推进以梯田为核心的地域振兴,主要通过实行梯田认租制度、与学校教育研究课程或企业社会责任(CSR)活动相结合等方式创造扩大“关系人口”,并通过推进农文旅融合以及六次产业化发展,吸引更多外部人才移居乡村。
表4-1 日本梯田地区振兴目标及相关政策措施

资料来源:根据《棚田地域の振興に関する基本的方針》(閣議決定,2019年8月)和《棚田地域振興法について》(内閣府,2020年1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