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济合理性为基础的“梯田再开发论”(1970—1986年)

一、以经济合理性为基础的“梯田再开发论”(1970—1986年)

在经济高速增长期,为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缩小工农差距,《农业基本法》(1961年)以改善农业结构、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农业生产率为基本任务,通过政府补助等方式鼓励农业生产向集约化、设施化和机械化方向发展。在经济合理性原则指导下,梯田的再开发利用成为农业生产管理领域的主流观点。

20世纪70年代后期,受财团法人农政调查委员会资助,在西南日本地区梯田分布较为集中的广岛、山口、岛根和冈山四县,各县农业试验场就“梯田再开发”开展了共同研究。该研究报告指出,梯田受地块小、形状不规则、农用道路设施不完善等条件限制,只能实现以手扶式耕田机和收割捆扎机等为主的小型机械化作业。当平地水田进入以拖拉机、骑坐式耕田机和联合收割机等为主的中型机械化阶段时,梯田与之在农业生产率方面的差距显著增大,甚至出现弃耕抛荒现象。此外,考虑到稻米生产调整和本地区肉牛养殖普及等因素,该报告建议将梯田及其周围的里山林(次生林)改为旱地,转种饲料作物或栽培蔬菜等。[8]已有部分村落通过实施“里山等利用促进项目”和“梯田田块整治项目”等开始试行这种集约化复合经营模式。[9]

梯田地区的田块整治(“圃場整備”)之所以得到重视,一是因为水田转作需要对农地结构和功能布局进行调整,二是随着农村人口减少、老龄化进程加速,需要对丘陵地区进行宜机化改造,使农业生产得以持续进行。[10]有鉴于此,1986年出版的第3期《农业土木学会杂志》推出特刊,探讨梯田地区田块整治的理念与方法。长堀金造等认为,田块整治不仅有助于提高梯田地区的生产效率、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还有助于改善农村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提升农村发展活力。[11]虽然“梯田再开发论”的支持者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开始考虑环境和社会效益,但其政策主张仍以技术改造为主,缺乏对于如何解决劳动力不足等根本性问题的思考。此外,由于梯田地区的土地改良成本远高于平地,在财政预算连年缩减的情况下,农户负担率随之增加,影响了梯田地区田块整治项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