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6:《地域振兴协力队推进纲要》

附录6:《地域振兴协力队推进纲要》

(2009年3月31日制定,2020年8月6日部分修改)

1.目的

在人口减少和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为了维持和增强地方活力,培育中坚人才成为特别重要的课题。

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对生活质量和精神财富的追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无论是“团块世代”[2]还是年轻一代的城市居民都更向往去自然环境优美、历史文化丰富的地区生活,并为地方社会做贡献。

对于人口减少和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来说,积极从地区外引进人才,促进其定居、扎根,这在满足城市居民需求的同时,也有助于维持和增强地方活力,是一种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考虑,总务省将积极推进以下举措(以下称“地域振兴协力队”)。

2.项目概要

地方自治体接收城市居民,将其委任为“地域振兴协力队员”,让其在一定期间内从事农林渔业、水源保护与监测、为居民提供生活支援等各种地域协力活动,并在该地区定居、扎根。总务省对此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便地方自治体能够主动积极地开展工作

(1)地域振兴协力队员

地域振兴协力队员是指接受地方自治体的委托,任期约为1年到3年,在该地区生活,从事农林渔业、水源保护与监测、为居民提供生活支援等各种地域协力活动的人。

(2)地方自治体

地方自治体在制定设置纲要等之后进行宣传和招募工作,确定地域振兴协力队员人选,将其委任为地域振兴协力队员并让其从事地域协力活动。此外,在实施该项目时,希望地方自治体能与全国性的社区营造推进组织、NPO法人以及大学等进行合作。

(3)总务省

总务省对于着力推进地域振兴协力队的地方自治体,除了根据附件规定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以外,还可对接收城市居民的先进优良事例进行调查,并为地方自治体提供这些事例的相关信息。

3.对象

(1)“地域振兴协力队员”

本纲要所指的“地域振兴协力队员”指符合以下条件者。

①收到地方自治体的任命书、接受其任命从事地域协力活动者。

②在进行①的任命时,地方自治体应将任命对象及其从事的地域协力活动内容通过宣传杂志和网页等公布。

③从事地域协力活动的期间为1年以上3年以下。

④生活据点从以三大都市圈为首的城市地区等向过疏、山村、离岛、半岛等的地区转移、变动住民票者。因此,原则上不包括在同一市町村内移动并且在接受任命之前已经在该地区居住、扎根的人(已经变动过住民票的人等)。但是包括曾任“地域振兴协力队员”(在同一地区活动2年以上并且卸任1年以内)或者参加过从事外语指导等外国青年招聘项目(以下简称“JET项目”)已结束任期(作为JET项目的参加者活动2年以上,并且自JET项目完成日起1年以内),向三大都市圈以外的全部市町村以及三大都市圈内的条件不利地区转移生活据点、变动住民票的人。

(2)“地域协力活动”

本纲要所指的“地域协力活动”是指有助于维持、增强地域活力的活动,大致包括以下所举示例,地方自治体根据个人能力、才干以及各地实际情况,自主判断决定具体活动内容。

(地域协力活动示例)

●支援地域振兴(支持地域活动、复兴传统艺能和节日、地域品牌以及地域特色产品的开发销售与推广、利用闲置店铺等振兴购物街、支持与城市的交流项目及教育交流项目、促进接收移居者、利用地域媒体传播信息等)。

●从事农林水产业(支援农业劳动、恢复弃耕地、支援畜牧产业等)。

●水源保护与监测活动(水源地的整备与清扫活动等)。

●环境保护活动(巡视非法投弃、清扫道路等)。

●为居民提供生活支援(看护服务、帮助看病和购物等)。

●其他(促进健康支持、野生鸟兽的保护管理、有形民俗资料保存、开展相亲活动等)。

4.项目推进的其他注意事项

(1)地方自治体在招募和采用地域振兴协力队员时,应基于《地方公务员法》第13条平等对待原则等,无论年龄与性别,应给与其均等机会。

(2)地方自治体为了使地域振兴协力队员的活动得以顺利实施,同时接收数名队员,应对其同时提供生活和就业等方面支援,使地域振兴协力队员在地域协力活动结束后能够在此定居或扎根。

(3)地方自治体应尊重地域振兴协力队员的意愿,在与各相关机关和居民等进行必要调整等的基础上,事先制订地域协力活动的年度计划,对地域协力活动进行整体协调,负责任地接收地域振兴协力队员。此外,为了使地域振兴协力队员的活动能够顺利实施,地方自治体应做出必要的安排,为其提供必要的研修以及与地区的交流机会等。

(4)地域振兴协力队由地方自治体自愿和独立地开展工作,总务省会对其工作实绩进行事后调查并采取财政支持措施。因此,地方自治体无须特地向国家进行事前申请等。

(5)地域振兴协力队需与居民建立信赖关系,以更好地从事地域协力活动,在当地定居、扎根,因此有必要确保其充分遵守服务准则和活动规则。

(附件)

关于推进“地域振兴协力队”的财政措施

1.针对都道府县或市町村的财政措施

地方自治体基于本纲要实施地域振兴协力队制度,根据以下规定对其实行特别交付税措施。

(1)地域振兴协力队员的招募等所需经费

①关于地域振兴协力队员的招募等所需经费,每个招募地域振兴协力队员的地方自治体上限为200万日元。

【必要经费示例】

●在城市进行的招募、宣传费用。

●当地说明会或试验性的地域振兴活动所需经费(不包括往返于当地所需的参加者旅费)。

●职员旅费。

●对于NPO法人等实施各种协调活动的委托费等。

②3天2晚以上的地域协力活动体验项目(包括与居民交流等)所需经费,每个实施该活动的地方自治体上限为100万日元。

【必要经费示例】

●在城市进行的招募、宣传费用。

●地域协力活动体验项目所需经费(不包括往返于当地参加者旅费)。

●职员旅费。

●对于NPO法人等实施各种协调活动的委托费等。

(2)地域振兴协力队员的活动所需经费

关于地域振兴协力队员的活动所需经费,每位队员的上限为440万日元(其中报酬等为上限240万日元,报酬等以外的活动所需经费上限为200万日元)。

但是,对于具有地域协力活动不可缺少的高超专业技术或经验的地域振兴协力队员或者在边远地区等交通条件等极其恶劣的地区从事地域协力活动的地域振兴协力队员,报酬上限为290万日元。在此情况下,每位地域振兴协力队员的上限仍为440万日元。

【必要经费示例】

●报酬等(包含期末补贴等各种补贴)。

●居住、活动用车辆的租赁费。

●活动旅费等移动所需经费。

●劳动工具、消耗品等所需经费。

●相关人员之间的调整、与居民或相关人员的意见交换会、活动报告会等所需经费。

●队员研修所需经费。

●为了定居进行必要的研修、取得资格等所需经费。

●为了定居进行必要环境整备所需经费。

●邀请外部顾问所需经费。

(3)地域振兴协力队员等的创业·继承事业所需经费

从地域振兴协力队任期结束日开始起算前1年以内或者地域振兴协力队任期结束日开始1年以内,地域振兴协力队员在与活动地相同的市町村内创业或者继承事业(以下在本纲要中指“地域振兴协力队最终年次或任期结束次年的创业者或继承者”)所需经费为每人上限100万日元。每人仅资助一年。

【必要经费示例】

●设备费、备用物品费用、土地与房屋租赁费。

●法人登记所需费用。

●知识产权登录所需费用。

●市场营销所需费用。

●接受技术指导所需费用。

2.针对都道府县的财政措施

(1)面向地域振兴协力队的研修等所需经费

对于都道府县实施的面向地域振兴协力队的研修等所需经费,实行普通交付税措施。

(2)活用地域振兴协力队退役队员的经验、建立现役队员的支持体制所需经费。

对于都道府县实施的活用地域振兴协力队退役队员的经验、建立现役队员的支持体制所需经费,实行普通交付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