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城乡协作为基础的梯田地区振兴(2004年至现在)
2004年2月,由超党派国会议员组成的“梯田振兴议员联盟”成立,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一是从景观保护的角度完善相关立法,比如,2004年5月修订的《文化财保护法》新增了“重要文化景观”这一类别,以加强对梯田和里山等传统乡村景观的保护。同年6月出台的《景观法》规定市町村需根据地域特性整体推进农用地以及农用设施的维护管理,以确保与景观相协调的良好营农环境(第55条)。二是倡导多元主体以及城乡之间的协作,如2007年推出的“农地·水·环境保护提升对策”针对因过疏化、老龄化和混住化造成的村落集体功能下降问题,鼓励农民与地缘型居民自治组织(如自治会和町内会)、学校以及非营利性组织等开展合作,在提升资源环境质量的同时增强社区成员之间的连带感。同年出台的《为提升农山渔村活力促进定居等以及地区间交流的法律》(简称“农村渔村活性化法”,见附录4)旨在通过完善生产、生活和交流设施,吸引更多城市居民去乡村交流体验、短期居住或移居乡村,以期为乡村发展注入活力。三是制定专门法,即《梯田地区振兴法》(2019年),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因地制宜地制订和实施梯田地区振兴活动计划。
从上述政策动向可以看出,过去十余年来日本梯田地区振兴不再局限于硬件设施的完善,而是更加关注过疏化和老龄化背景下新型乡村共同体的构建以及城乡之间更深层次的交流协作。根据农林水产省定义,城乡交流可分为短期旅游、定期访问、两地居住以及移居四个阶段(见图4-1),各阶段所对应的都市需求和乡村发展策略有所不同。如果将短期旅游者视为“交流人口”,移居者视为“定居人口”,那么处于两者之间、与乡村保持一定联系的则可被称为“关系人口”(详见第二章第三节)。“关系人口”是总务省“关于今后移居·交流的施政方向研讨会”(2016—2018年)提出的概念,旨在引导更多外部人才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参与乡村振兴,并为将来移居乡村做准备。[16]“关系人口”与“定居人口”的增加有助于推动城乡协作,促进内外部资源整合,不断激发乡村发展的内生动力。

图4-1 城乡交流的阶段与类型
资料来源:根据《都市と農村の交流等に関する資料》(農林水産省,2014年7月)整理改编,https://www.maff.go.jp/j/council/seisaku/kikaku/bukai/H26/pdf/140722_2_1.pdf,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