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田地区振兴政策的实施主体
2025年10月25日
二、梯田地区振兴政策的实施主体
梯田地区振兴政策的实施既需要农民、农民团体以及当地居民做出自主努力,也需要内外部多元主体之间进行协作,共同应对梯田地区发展所面临的挑战。基于这一理念,《梯田地区振兴法》(第八条)规定市町村应为所辖范围内的指定梯田地区组织成立“协商会”,由其负责制订和实施振兴活动计划。协商会成员既包括从事梯田米生产的农民、农业协同组合(JA)和其他农民团体,也包括从事直销站和食宿交流等活动的当地居民和非营利组织,以及从事梯田米六次产业化的经营主体和地域振兴协力队[18]等外部人才。
《基本方针》指出,市町村在明确协商会成员分工职责的同时,需着力构建能够维持农业生产活动、防止和减少弃耕地的人才培养机制,以此作为梯田保护的基础。[19]在日本国家层面,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制定出台了有关外部人才派遣和研修等方面的支持对策,地方政府可将其活用到梯田地区振兴中。此外,协商会需要借助相关实践知识指导解决地方性问题,在这其中具有梯田保护和乡村振兴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中间支援组织可以发挥咨询和培训功能,作为对政务服务渠道的有益补充。还有一些梯田地区开始采取自主措施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如为本地或外地的非农居民提供定期的营农指导、传授农耕技术,或是鼓励地域振兴协力队员在任期结束后定居本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等。对于人口急速减少的梯田地区来说,引进外部人才不仅有助于维持村落功能,还有助于从新视角发掘利用地域资源,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