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 政策层面上对“减贫机制”的接受度
前人研究中,Knack and Eubank(2009)曾对鼓励援助方利用受援国国家制度的相关情况做出研究,但据笔者所知还没有对“减贫机制”接受度的综合性研究。为考察2000年提出MDGs后,发展中国家对“减贫机制”的接受情况,笔者先后考察了2002年2月末PRSP的制定情况、HIPCs的落实情况,SP、MTEF、CBF、GBS的导入情况,以及与2005年对《巴黎宣言》进行监测调查时GBS的导入情况。详见表2-2。
表2-2 PRSP的制定情况及2002年3月MTEF、SWAp、GBS的导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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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作者在表2-2中将蒙古放入东亚,在表2-3中将蒙古放入中亚,在表2-4中将蒙古放入南亚。译者按原文表格顺序进行翻译,但按我国地理划分标准,蒙古应属于东亚地区。(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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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我国地理划分,摩尔多瓦属于欧洲。此处按原文内容翻译。(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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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笔者根据IMF与世界银行的信息制作。
注:*为明确表示不申请加入扩大HIPCs倡议的国家。**为正在考虑是加入扩大HIPCs倡议还是继续保持债务的国家。***为IDA与IBRD双边援助的对象国。****为加入HIPCs的42个国家。但本表中不包括不活跃(Inactive Country)的4国,共涉及38个国家。
1999年导入的PRSP以78个国家为对象,其中61个国家制定了完成版减贫战略文件。此外,截至导入减贫战略文件后的2002年2月末,对象国降至74个,其中41个国家制定了暂行版减贫战略文件,10个国家制定完成版减贫战略文件。发展中国家虽然没有制定减贫战略文件的义务,但这些年来制定减贫战略文件的发展中国家迅速增加。特别是上述74国中,有38国为HIPCs的对象国,其中有26国决定接受HIPCs倡议,有4国已经完成了这一计划,可见发展中国家对减轻债务表现出高度积极性。此外,在该时间点,卫生、教育领域已分别有11个和12个国家,农业、公路领域分别有6个和5个国家导入了部门计划。最初导入GBS的国家有10个,2005年增至35个,可见其发展迅速。导入GBS的援助国中,有23国导入了世界银行的PRSP。
如表2-2所示,首先可以明确的第一个特征是PRSP的制定以非洲为中心迅速展开。这一特征在HIPCs的对象国中较为明显。这些国家都是属于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融资对象的低收入发展中国家,其中,多为对援助的依赖度高[5]、行政财政管理能力低的西亚、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
第二个特征如第1章所述,在导入PRSP前,这些国家已经基于SWAp制定了以教育、卫生为中心的社会部门计划。制定部门计划至少需要两到三年以上的时间[6],如赞比亚的卫生计划历时两年、孟加拉国的卫生计划历时两年半(Peter Harrold,Associate,1995:44)、坦桑尼亚的教育、卫生计划历时三年等,同时还可以看出这些国家都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导入部门计划的。
第三个特征是早期导入了预算支持的越南、加纳、马拉维、乌干达、坦桑尼亚等国设立了HIPCs所倡导的减债与减贫基金,构建了导入GBS的平台。从这一特征可以看出导入部门计划、CBF、MTEF与减债形成了配套制度,并推动了GBS的导入,从中也可以看出“减贫机制”形成的过程。进而可知,发展中国家政府和援助方之间原本在项目下的交集发展到开发的各个方面上。这种交集的变化表明需要由发展中国家掌管预算的财政部和援助机构召开共同评议会、定期汇报宏观经济、公共财政管理及预算支持的进展等情况,实施监测、评价,形成政府和援助机构间密切的政策对话。
第四个特征是在早期导入预算支持的国家迅速制定了PRSP。部门计划的制定至少需要两至三年以上,但与此相比,制定涵盖了国家所有领域的PRSP时,乌干达、坦桑尼亚、孟加拉国、布基纳法索等国制定暂定版仅用了短短的半年时间,1999年9月宣布导入PRSP后,这些国家制定完成版也只用了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这表明了减债的适用及预算支持的导入对发展中国家有着巨大的激励作用。
第五个特征是援助协调并不活跃的撒哈拉以南非洲及西亚以外的国家也通过导入PRSC增加了预算支持。但从整体来看,对“减贫机制”接受度高的地区都有着行政财政能力低下、援助协调活跃度高的特征。特别是以撒哈拉以南非洲为中心的国家正是积极支持“减贫机制”的北欧七国的重点援助国,如乌干达、坦桑尼亚、赞比亚、孟加拉国等。详见表2-3。
表2-3 北欧七国的重点援助国和GBS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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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JAS(Joint Assistant Strategy,联合战略文件),记载了援助方法等内容。**此处引用了《世界银行发展报告》(2007年6月11日)的数据。
En:英国重点援助的25国;Du:荷兰重点援助的36国;Sw:瑞典重点援助的35国;Nr:挪威重点援助的28国;Da:丹麦重点援助的15国;Ir:爱尔兰重点援助的9国;Fi:芬兰重点援助的10国。
—表示无此数据。
移:过渡国。
出处:笔者根据英国事务所北欧七国系列报告文件制作。
①详见第46页注①。
如上所述,积极推进“减贫机制”的北欧七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积极推进“减贫机制”中各项措施的制度化,同时推动了以进一步提高援助有效性为目的的“选择和集中”。世界银行在1998年的《世界银行政策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评估援助”(Assessing Aid)(World Bank,1998)对上述的“选择和集中”及导入预算支持产生了重大影响。该报告中有两点内容引发关注,一是强化政策环境良好、经济运营健全的低收入国家的制度和政策,强调支持可靠的改革者在政策方面所做努力的有效性;二是在承认改变传统项目援助的必要性的前提下,开展可行性分析,推动项目援助转型为预算支持,如果将项目援助等同于预算支持,那么无论多么优秀的项目,只要在实施过程中不仔细核对所有财政用途的话就可能会产生开支浪费,这不仅无法对该国的整体发展做出贡献,反而可能会产生负面效果。
包括北欧七国在内的援助方接受了上述提案后,迅速开展了援助的“选择和集中”以及导入预算支持。日本外务省实施的2002年度《其他主要援助方新型援助方式下的援助动向分析调查》指出,援助方[7]选定援助对象的标准是历史关系、贫困情况、受援国的发展政策、优质管理,同时重视非洲、南亚和东南亚地区的低收入国家。
如表2-3所示,北欧七国在确定重点援助国的同时,将重点援助领域集中在卫生、教育、管理、环境等方面。因此,援助资金开始集中到制度、政策运行良好的低收入国家。而且,如第1章所述,导致了“项目泛滥”的传统项目援助方法已经宣告失败,预算支持作为一种新型方法不断发展。
从上述对“减贫机制”接受度的特征分析中可以看出,北欧七国对“减贫机制”的政策层面和实施层面的参与和制度化之间、北欧七国的重点援助国和对“减贫机制”的接受度之间都有着密切联系。
第一个特征中提出的对“政策层面”的PRSP接受度较高的是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其中多为对援助的依赖度高、行政财政管理能力低的西亚、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国家。其中,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导入基于SWAp的,以教育、卫生为中心的社会部门计划的正是发生过“项目泛滥”现象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也正是坦桑尼亚、赞比亚、乌干达、越南等早期导入了预算支持的国家,他们历经制定SWAp的部门计划,导入CBF,与MTEF、减债形成了密切关联,并最终导入了预算支持,这与“减贫机制”的形成过程是一致的。进而,笔者也确认了上述国家都是北欧七国的重点援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