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将坦桑尼亚[1]作为分析对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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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案例分析对象的选取要件之一是该国应对“减贫机制”接受度高,二是需考察该国“提高援助有效性的措施”的实施情况。如前文所述,撒哈拉以南非洲、部分西亚及拉丁美洲的贫穷国家对“减贫机制”的接受度较高。为了实现减贫目标,这些国家已经制定了PRSP、MTEF及SWAp,此外,还导入了GBS,积极实施“提高援助有效性的措施”。其中,明显积极实施“提高援助有效性的措施”的国家有加纳、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这些国家都制定了联合援助战略(Joint Assistance Strategy,JAS)文件。该战略文件旨在协调援助方的国别援助计划,并推进“提高援助有效性的措施”的实施。文件高度认同《巴黎宣言》所提倡的提高受援国的主导权,强化援助对受援国政府的针对性、援助方援助行为的协调化、援助成果管理,深化问责制等。为实现这些倡议,文件中提出了面向发展战略的针对性,将援助统一到受援国政府的预算中(预算化),利用受援国的政府体系(公共财政管理、调配、会计及监察),促进援助方之间的分工机制(Division of Labor,DOL)及提高政策对话的质量,提高援助的可预测性(Predictability),援助方式、调查/研究的协调化,减少手续费用等策略,真正地将《巴黎宣言》提倡的方法写入条文中。其中,加纳、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的JAS文件都主张GBS是理想的援助方式。为了提高文件的约束力,接受JAS的援助方签署了备忘录,将JAS文件定位为援助方的联合文件。在此基础上,坦桑尼亚政府承认(议会承认)并签署了JAS文件,至此,JAS文件成为政府和援助方间官方联合文件,以此巩固了“减贫机制”。因此,笔者从本章开始将以坦桑尼亚为对象进行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