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实施层面上各援助方的行为差异
2026年03月19日
2.6 实施层面上各援助方的行为差异
前文主要对“减贫机制”中处于相对上位的“政策层面”中的PRSP、MTEF、SWAp及“实施层面”中以提高援助有效性为目标的GBS的导入情况进行了定性分析。结果表明,对“减贫机制”接受度高的国家都是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它们主要是对援助的依赖度高、行政财政管理能力低的西亚、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国家。此外,笔者还确认了以北欧七国、世界银行及EU为中心的援助方对“减贫机制”的接受度较高。(https://www.daowen.com)
下文笔者将在上述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考察北欧七国和其他援助方的差异是否具有统计学意义,借此完善定性分析的结果。由于在定性分析中可见各援助方在“实施层面”上的对应存在差异,故下文也将“实施层面”作为分析对象。如前文所述,《巴黎宣言》的核心是为了控制“项目泛滥”所导致的由发展中国家承担的大额手续费用,推动以往的项目援助向不限定用途、直接注资到发展中国家国库的预算支持转型,进而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国家体系(Knack,Eubank,2009)。因此,为了确认援助方在“提高援助有效性的措施”上的差异,笔者考察了各援助方利用发展中国家国家制度(PFM及调配制度)的差异及提高援助有效性的理想援助方式——GBS供给情况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