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 援助体系变化带来的援助集团内各成员间关系的变化
坦桑尼亚独立后,援助方对坦桑尼亚的援助主要以项目为中心。图5-12反映了政府和援助方通过项目援助建立的交集。
如图5-12所示,“减贫机制”形成前,各个援助方通过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个别交集实施以项目为中心的援助。而接受项目援助的部门为对应不同的援助方,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手续(报告文件、会计处理、任务对应等)。各个援助方分别与坦桑尼亚政府进行个别交涉,在这个意义上,虽然各援助方提供的援助量有所区别,但援助方之间没有先后顺序。

图5-12 “减贫机制”形成前政府和援助方的交集[21]
“减贫机制”形成的第一阶段和之前的一大区别是该时期为克服“项目泛滥”问题导入了SWAp。此前的项目援助是“个别援助”,即援助方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申请选定项目,并通过政府和个别援助方两者间的交集实施这些项目。与此相比,SWAp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的主导下,由援助的利益相关者联合制定涵盖所有部门的发展计划、编制、实施、监测、评价预算,是“协调型援助”。随着这种“协调型援助”的实施,政府和援助方的交集也从项目发展到所有部门。图5-13反映了实施SWAp后政府和援助方的交集。
通过导入SWAp,原本的项目交集变为政府部门和关注该部门的援助集团间的交集。这一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的援助方式。因此,围绕这一变化,各方面展开了关于援助的讨论。

图5-13 实施SWAp后政府和援助方的交集[22]
积极支持“提高援助有效性的措施”的DFID以及荷兰、瑞典、丹麦等北欧七国成员主张SWAp应该包括以减轻坦桑尼亚政府手续费用为目的的“援助手续协调化”“援助开支机构统一化”“由项目援助到计划支持的转型”“提高援助的可预测性”“缔结备忘录”等内容。通过以上内容可知,上述援助方与对“提高援助有效性的措施”持谨慎态度的日本、美国、法国等存在巨大差异。其中,最大的争议是是否要导入CBF这种新型的援助方式。北欧七国认为导入CBF能够实现“提高援助有效性的措施”;日本则展开了“最佳组合论(Best Mix)”认为应由坦桑尼亚基于自身主导权选择援助方式。这一论调的背景是日本担忧导入CBF后项目援助向计划支持转型,这将使本国(日本)脱离以项目援助为中心的援助方针。此外,为了提供CBF,需要对以往的制度进行大幅修改,因此,日本对北欧七国的主张表现出了强烈的抵触[23]。(https://www.daowen.com)
尽管日本反对,但“减贫机制”形成过程中,北欧七国等援助方努力促成了“提高援助有效性的措施”在TAS中的明文化,坦桑尼亚政府也支持这一主张并导入了CBF。援助方在对待SWAp的态度上出现了分歧。例如,卫生SWAp方面,卫生部和援助方将导入SWAp作为卫生改革的一环,先后出台了《宗旨联合声明》(Joint Statement of Intent),以及以导入CBF为目的的《援助方—政府协议文件》(Joint Donor and GoT Side Agreement)。最终,这些文件获得了坦桑尼亚政府和DANIDA、DFID、爱尔兰援助署(Irish Aid)、NORAD、瑞士发展与合作署(Swiss Agency for Development and Cooperation,SDC)及世界银行的共同署名。如上所述,是否参加SWAp、是否参加CBF,必然导致卫生领域中援助方的差异化以及决定一些援助方的进退。
具体来讲,通过实施SWAp,可以获得制订部门发展计划的参与权和话语权。进而,通过提供CBF,不仅可以参与发展计划,还能够获得包括决定开支用途在内的部门预算方面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并借此提高在该部门的存在感和影响力。而不提供CBF的援助方被贴上了阻碍“提高援助有效性的措施”的标签。如上所述,援助方内部形成了“提供CBF的援助方”“实施SWAp的援助方”及“未加入援助方”这样的排序。
下文将考察“减贫机制”形成的第二阶段的情况。和第一阶段相比,该时期的一大变化是在SWAp和CBF的基础上,导入了PRSP和GBS。PRSP和GBS的导入将第一阶段中SWAp和CBF的框架由特定部门扩展到坦桑尼亚的全部开发领域。但是,GBS和CBF的区别是,CBF限定用途,并且资金是转到国库以外的特定账户内,而GBS则是将不限定用途的援助资金直接投入国库中,因此GBS是一种更为尊重坦桑尼亚政府所有权的援助方式。图5-14反映了PRSP下政府和援助方间的交集。

图5-14 PRSP下政府和援助方间的交集[24]
在导入GBS问题上,积极支持“提高援助有效性的措施”的北欧七国等援助方和日本再次围绕着“预算支持VS项目援助”展开争论。但是,如第5.4节和第5.5节所述,北欧七国和世界银行等援助方与坦桑尼亚政府间已经达成共识,并在JAST中指出GBS是最理想的援助方式。而且,随着GBS的导入,与PRSP相关的所有开发领域都设置了制约条件,同时,为了促进、监测GBS的效果,还构建了绩效评估框架(Performance Assessment Framework,PAF)(国際合作綜合研修所,2004a)。
虽然不提供GBS的援助方也能够参与PRSP的制定过程,但是政策目标和开发成果的标准是由政府和提供GBS的援助方设定的,所以只有提供GBS的援助方才能够参与到这一政策对话中来。因此,未提供GBS的援助方在参与坦桑尼亚发展援助战略方面的影响力是有限的。
综上所述,在“减贫机制”形成以前,除IMF、世界银行外,双边发展援助的援助方在坦桑尼亚开发政策制定方面的参与度、话语权没有很大差别。但是,在“减贫机制”形成的第一阶段,SWAp和CBF成为援助主流,政府和援助方之间的交集发生了变化,提供CBF的援助方在所有部门的影响力都有所增大。发展到“减贫机制”形成的第二阶段,PRSP和GBS成为援助主流,提供GBS的援助方在坦桑尼亚全部开发领域的影响力都得以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