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联系代表

第四节 联系 代表

一、代表小组划分

依据《选举法》的规定,划分若干固定的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的划分:一是按照便于组织的原则,以区域为基础划分代表小组,如:县(区)人大代表以乡镇(街道)为基础划分;二是按照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组建代表小组的人数应适当,一般每个代表小组应在10人左右。

二、代表活动形式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区人大常委会把密切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参加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民主评议执法部门等。

三、联系代表方法

2000年春天制订了国家机关密切联系代表的办法和向人大代表通报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方法。建立了定期走访代表、委员分工联系代表、代表小组活动等项规章制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组织代表学习培训,系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及省、唐山市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