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制发公文
区(市)人民政府的公文格式有:《丰南区(市)人民政府文件》(丰南[XX]XX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格式有:《丰南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丰政办[XX]XX号)。市政府发的公文主要有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
表15-2-204 1994-2011年丰南区(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数量统计表

续表

二、起草初审
根据领导意图和工作需要,由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或有关公文主办部门负责起草。凡以区(市)政府或区(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秘书科负责审理。收到各部门代拟的文稿和要求区(市)政府或区(市)政府办公室批转(转发)的文件后,要首先检查文稿的办理过程是否清楚,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是否齐全,有无部门领导签字或加盖印章,涉及其他部门主管的事项是否经过会签。凡手续不完备的,退主办部门补办。对业务性较强的文件可先由相关科室进行初审。涉及政策法规性文件,需提前交法制科初审。
三、送审签发
经秘书科修改把关后的文稿,要填制发文签,注明文件标题、主送机关、核稿部门等,及时送主管副主任审核,主管副主任对文稿格式、内容仔细斟酌、推敲,全面审核后,由秘书科按批示意见送主任及有关领导审批签发。
以区(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向上级和区(市)人大常委会的请示、报告,以及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区(市)长或常务副区(市)长签发;以区(市)政府党组名义向区(市)委发出的请示、报告,由区(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https://www.daowen.com)
以区(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属于有关副区(市)长主管业务范围的文件,由主管副区(市)长签发;如涉及其他副区(市)长主管业务工作的,需请有关副区(市)长会签;个别涉及面广泛的,需请区(市)长或常务副区(市)长签发。
区(市)政府与区(市)委联合发文,由区(市)长或副区(市)长审批后送区(市)委办公室处理;与区(市)人武部联合发文,需经有关区(市)长和区(市)人武部领导审批同意。
已经会议讨论决定以区(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区(市)长、副区(市)长授权,可由主任签发。
以区(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根据内容报区(市)长、副区(市)长授权,可由主任签发。
第四节请示报告
区(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区(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必须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送。请示要写明依据和理由,一文一事,不准多头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用抄送形式。报告与请示不能混用,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区(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请示、报告,除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必须报送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按有关程序处理;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的文件上批示。
区(市)政府不处理越级请示、报告。政府部门下属单位、乡镇所辖行政村及不属于区政府管理的企业,不得直接向区(市)政府报示,必须呈报的,须以政府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政府的名义报送。部门管理的科级单位向区政府报送请示、报告,需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呈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政府各部门除重大事故、灾情、疫倩、险情等重要事项和特殊情况以紧急的形式向区政府报送请示、报告外,一般不得以紧急的形式报送。
对报送区(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区(市)长或副区(市)长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如圈阅则视为“同意”请求的事项。其中紧急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区(市)长报告。属于区(市)政府各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区(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转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