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
2026年01月15日
第五节 民事
行政检察
1991年,检察机关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对审判机关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审查,对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以维护司法公正。民事行政检察科成立初期,由于群众对这项工作缺乏了解,受理案件较少。为此,检察机关采取集日宣传、举办电视专题节目、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1999年从各乡镇和重点行业遴选30名基层干部和基本群众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络员。其任务是,了解和掌握社情动态,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2000年,建立了民事行政案件合议会诊制度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即对疑难案件,聘请专家、学者、资深律师共同分析把脉;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法,每季或半年对所办案件进行一次检查,在2009年、2010年,开展了民事执行案件、民事审判案件和民事调解案件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先后抽查相关案件290件,提出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9条。随着各项措施的不断落实,民事行政检察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受理案件数量明显增多。1994-2011年,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申诉案件396案,立案212案,提请抗诉103案,抗诉再审改判28案,息诉122案,向审判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4件,解答群众咨询800多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