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监所检察

第七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工作,主要是对看守所执法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和暂时监外执行的假释、保外就医等社会服刑人员实施检察。

一、监所监督

1994-1999年,检察机关对监所监督的重点是对人犯监管措施的落实。2000年以后,加大了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执法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的力度。2003年4月,因监管干警渎职行为,看守所发生一起押犯脱逃案件。检察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取证,对构成渎职罪的干警立案侦查,并从快移送审查起诉,及时稳定了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从2005年开始,检察机关根据最髙人民检察院的指示精神,把监督重点转向了超期羁押问题。与公安、法院就彻底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进行了反复磋商,联合制定了《关于羁押情况通报制度》《关于实行羁押期届满提示制度》等,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规范羁押行为。检察机关还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纠正超期羁押行为,使超期羁押问题得到了彻底清理。1994-2011年,检察机关共提出检察建议175条,督促协助清除安全隐患134处,纠正各类违法违规问题128起,办理押犯重新犯罪案件9案9人。(https://www.daowen.com)

二、对社会服刑人员检察

1994-2009年,检察机关主要是会同公、法、司部门采取半年一检查、一年一考查的方法,对社会服刑人员的帮教、转化情况进行检查。从2010年开始,根据上级指示,把社会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管理,检察机关依法监督。2010、2011年,检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考查情况,对3名不符合保外就医、假释条件的社会服刑人员及时建议有关部门收监,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重新犯罪和对社会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