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  乾(天)上 坎(水)下

6.讼   乾(天)上 坎(水)下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新译】讼卦卦辞:争辩不亲,是因为本有的诚信被塞止(诚信丧失),虽然能够惕惧而得中获吉祥,但终归凶险。(在诚信丧失的恶劣环境中)只利于谒见大人聆听教诲,不利于横渡大河(干大事)。

【新注】讼:卦名。讼,争辩,争吵,争讼,听讼。有孚窒(zhì):本有的诚信被塞止(诚信丧失)。窒,塞止。惕:惧怕。惧怕诚信丢失。中吉:得中获吉祥。帛书作“克吉”。克吉,能吉。克,能也。不利涉大川:不利于渡大河。川,水道,河流。《释名·释水》:“川,穿也。穿地而流也。”《考工记·匠人》:“两山之间,必有川焉。”

【新解】讼卦卦辞告诫人们诚信不能丢失,诚信丢失就会发生不和谐的争辩。王弼说:“凡不和而讼,无施而可,涉难特甚焉。惟有信而见塞惧者,乃可以得吉也。犹复不可以终,中乃吉也。不闭其源,使讼不至,虽每不枉,而讼至终竟,此亦凶矣。故虽复有信,而见塞惧,犹不可以为终。故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也。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乃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其任矣。”程颐说:“《讼》,《序卦》:‘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人之所需者饮食,既有所需,争讼所由起也。《讼》所以次《需》也。”讨论了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并就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诉讼产生的必然性进行了讨论。孔颖达说:“窒,塞也。惕,惧也。凡讼之体,不可妄兴,必有信实。被物阻塞而能惕惧,中道而止,乃得吉也。‘终凶’者,讼不可长,若终竟讼事,虽复窒惕,亦有凶也。物既有讼,须大人决之,故‘利见大人’。若以讼而往涉危难,必有祸患,故‘不利涉大川’。”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新译】讼卦初六:不为争讼之事纠缠不休,少说几句话,终归吉善祥和。

【新注】不永所事:不恒其事。永,恒也,常也,长也,久也。《尔雅·释诂》:“永,长也。”《说文解字》:“长,久远也。”所:其也,斯也,此也。事:争讼事。小有言:不多说话。小,帛书作“少”。

【新解】追梦造福必须克服矛盾,消除隔阂,解决麻烦,停止争讼,恪守诚信,团结一致,才能美梦成真。王弼说:“处《讼》之始,讼不可终,故‘不永所事’,然后乃吉。凡阳唱而阴和,阴非先唱者也。处《讼》之始,不为讼先,虽不能讼,而必辨明也。”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新译】讼卦九二:(此人)输了官司,回到家中便逃跑了,他所居住的那座城中三百户居民却无一人发现他逃走。

【新注】不克讼:打输了官司。归而逋:归而逃。逋,逃也。无眚:帛书作“无省”。省、眚,古音同。无省,没有发现。省,察也。《尔雅·释诂》:“省,察也。”《礼记·礼器》:“礼,不可不省也。”郑玄《注》:“省,察也。”

【新解】荀爽说:“二者下体之君。君不争,则百姓无害也。”《周易折中》案:“‘三百户无眚’,《传》《义》皆用王氏说,荀氏、项氏、俞氏则以为所居之邑,托以安居,义亦可从。”王弼说:“以刚处讼,不能下物,自下讼上,宜其不克。若能以惧,归窜其邑,乃可以免灾。邑过三百,窜而据强,灾未免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新译】讼卦六三:修养功垂千古之吉德,贞固公正,虽处危厉,但终归吉善祥和。如果跟随君主,能够服从命令、忠心耿耿、诚诚实实、忠君爱国,则王事就一定大成功。

【新注】食旧德:修养功垂千古之吉德。食,养也。《左传·文公十八年》:“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杜预《注》:“食,养也。”旧德,久德,功垂千古之德。《左传·文公十八年》:“孝敬忠信为吉德,盗贼藏奸为凶德。”孔颖达《疏》:“欲知善恶,以法观之,合法则为吉德,不合法则为凶德。”旧,久也。《小尔雅·广诂》:“旧,久也。”侯果认为“旧德”就是“旧恩”。他解释《象传》“食旧德,从上吉也”说:“虽失其位,专心应上,故能保全旧恩,‘食旧德’者也。”厉:危险。或从王事无成:如果跟随君主,能够服从命令、忠心耿耿、诚诚实实、忠君爱国,则王事就一定大成功。或,如果。无,大。无成,大成功。

【新解】追梦造福需要忠诚。追梦造福需要上下一心、团结和谐。追梦造福不需要争讼。追梦造福更不需要内部争讼消耗。程颐说:“三虽居刚而应上,然质本阴柔,处险而介二刚之间,危惧非为讼者也。禄者,称德而受。‘食旧德’,谓处其素分。‘贞’,谓坚固自守。‘厉终吉’,谓虽处危地,能知危惧,则终必获吉也。守素分而无求,则不讼矣。”朱熹说:“‘食’,犹食邑之食,言所享也。六三阴柔,非能讼者,故守旧居正,则虽危而终吉。然或出而从上之事,则亦必无成功。占者守常而不出,则善也。”杨启新说:“‘食旧德’,安其分之所当得,是不与人竞利也。‘或从王事’者,分之所不得越,是不与人竞功也。”不与人争利、不与人争功,诉讼无从起也。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新译】讼卦九四:不克争讼,复就正命,改变讼心,而安于贞固公正,就能吉善祥和。

【新注】复即命:复就正命。即,就。命,正命。渝:改变。

【新解】程颐说:“四以阳刚而居健体,不得中正,本为讼者也。承五、履三而应初。五,君也,义不克讼。三居下而柔,不与之讼。初正应而顺从,非与讼者也。四虽刚健欲讼,无与对敌,其讼无由而兴,故‘不克讼’也。”杨简说:“九刚、四柔,有始讼终退之象,人惟不安于命,故以人力争讼。今不讼而即于命,变而安于贞,吉之道也。”

九五:讼,元吉。

【新译】讼卦九五:讼事结束,特别吉善祥和。

【新注】元吉:大吉。特别吉善祥和。

【新解】程颐说:“以中正居尊位,治讼者也。治讼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尽善也。吉大而不尽善者有矣。”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新译】讼卦上九:国君赐给公平正义的听讼法官大般带,他视若珍宝,一个早晨的时间内就藏了三个地方。

【新注】或:国也,借指国君。锡:假借为“赐”。鞶带:皮革制成的大带子。帛书作“般带”。般带,大带。般,大。《方言》:“般,大也。”《广雅·释诂》:“般,大也。”终朝:旦至食时,即早晨。三褫(chǐ)之:藏之又藏,视若珍宝。褫,放置。引申为收藏。

【新解】朱熹说:“鞶带,命服之饰。褫,夺也。以刚居《讼》极,终讼而能胜之,故有锡命受服之象。然以讼得之,岂能安久?故又有‘终朝三褫’之象。其占为终讼无理,而或取胜,然其所得终必失之。圣人为戒之意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