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遭剽窃
20世纪八九十年代,当人们偶尔发现期刊有抄袭剽窃之作时,第一感觉是期刊出了问题,把责任推给期刊编辑部,认为编辑部疏于管理。由此,影响编辑部评级、争优,对期刊社压力很大。于是,编辑部对这类丑事常常讳莫如深,不得已才披露之。那时,本人有过两次被抄经历,都不了了之。一次,某名牌大学的一名副教授将我专著中的一节改头换尾,在某外语学报上作为他的成果发表了。我发现后曾要求编辑部公开处理。该刊主编向我诉说:他们编辑部是当地的先进单位,事情败露会有负面影响。主编是同行熟人,我体谅他的苦衷。后来他设法私了:令抄袭者给我写检讨信并将稿费转寄给我。此后,稿费未曾收到,检讨信倒收到一封,信云:
我……一篇学习性陋文,大部分抄袭阁下大作……实属剽窃,造成不良影响,性质严重。……给予批评,我虚心接受,认承(承认)错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恳请阁下多宽容,允许我改正懵懂一时之过失。
我与抄袭者同住沪地,有几面之交,平时不见也可能会上见,所抄的书还是我不久前送给他的,怪我有眼不识“庐山真面目”。检讨信写得还算恳切,我也心安理得。岂料,此君“虚心接受”,坚决不改。此后在他的“专著”中,抄袭部分原样刊出。
另一起事件更离奇。1989年,我在国内主流期刊(当时无核心期刊一说)上发过一文,过了两年,在同一杂志上出现了标题相似、内容一致的文章,作者却换了别人。为此,我向期刊主编当面投诉。他回忆起来,向我聊表歉意:“是我一时糊涂:两篇文章(内容同一)都是我经手编发的,可能因为×××(抄袭者,笔者注)在近次翻译研讨会上得了论文一等奖被推送过来的。”说罢,没有打算作任何处理,要我“成人之美”。看在多年老朋友的情分上,不了了之。始作俑者连个检讨也不写。
到了21世纪,各编辑部用上了查重的软件,为剽窃者设置了一道门槛。不过,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论文代写、代发的产业链风生水起,那些代写、代发者是“更高级”的拼凑者、剽窃者。再说,论文有时还不足以满足职称评定的条件,经营者和剽窃者盯上了教科书和学术专著,我的两本书遇到厄运。
我主编的《英汉-汉英综合应用翻译教程》是应用翻译领域的通用教材,是在全国第一届应用翻译研讨会后请各相关专家合力编写的。本书2005年3月面世,2008年第一次修订,2014年第二次修订。南方某女子大学的刘姓教师,把该教材改成专著,取名“应用翻译研究”。剽窃者的手法卑劣,从前言抄到三级标题。内文百分之八九十照录,为了遮掩,抄袭者不得不用了一些伎俩,如调整次序、前后编插、移花接木、小改字句字体等。抄袭者学术背景简单,查知网,未见其在外语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过任何文章。据抄袭本封四介绍,刘姓教师此前只从事过经贸英语教学,而应用翻译是包括科技、法律、新闻、旅游等的复杂系统,她根本不具备驾驭这一学术领域的学术能力。应该指出的是,这样大面积、大幅度的抄袭之作能出炉,助长不正之风、毒化学术环境,出版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关学术部门也应有所察觉。
另一专著《应用翻译研究:原理、策略和技巧》被抄,情况更为离谱。抄袭者陈某在事发前竟然不知道她抄袭了别人的书。她只是“花钱买专著”,在给我的检讨书上这样写道:
如果不是我们院长告诉我这个事,我根本不知道这本书是抄的。这主要怪我心术不正,以为这样会省心省力,却不知道这样做已经违法了。当时我正处在怀孕期间,一个人带着上学的女儿,同时也在准备评职称,就怕自己材料不够,就在我焦心的时候,一个朋友跟我说,她有一个朋友可以帮忙弄专著……
她寄了两万元人民币给中介,不久,两本(仅有两本)由西安某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英语翻译与教学创新研究》的专著寄到她的手中。可怜花两万元人民币得两本书,只为评讲师用,她连自己“专著”的内容也无暇顾及,就束之高阁、不闻不问,任由出版社去再版经营。
可悲的是,学术造假的“与时俱进”,已经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只要花钱,似乎一切皆可摆平。
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抄袭剽窃现象是显性的:两相对照,一目了然。有更多的抄袭剽窃是隐性的,不那么容易被发现,在严重程度上或许略次,但其危害性却不允小视。如小篇幅地“引用”他人的关键学术观点、论证论据或精彩实例,掠人之美,而在文章中毫无表示。又如大篇幅地裁剪加工,编译他人文章,当作编译者的个人成果,张冠李戴,署名发表。更有“足智多谋”者设定一个主题,围绕中心思想,收集他人研究素材,包括不同国别、不同年代的研究成果,经过一番“去粗取精”,移花接木,穿针引线,加头续尾,连缀成文。这类论作,有时甚至贴上“原创性”的标签,其实不过是集他人劳作之大成。(反映学科情况、交代材料来源的综述性文章另当别论。)
近些年来,抄袭剽窃之风已吹起一片涟漪,讨伐之声不绝于耳。人们把更多的注意力转向我们的学术体制和学术环境,并着力探讨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力图从宏观上深层次地解决问题。这种努力或许会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短时期内似乎还看不见曙光。学术腐败已成顽疾,需要综合治理。千丈之堤,毁于蚁穴。长期以来,期刊编辑部以及有关出版单位对抄袭剽窃的行为敷衍搪塞,不作为或少作为,这是酿成今日恶果的原因之一。其中,学术产品生产单位是应该有所作为的。防患于未然固然重要,但发现一起追究一起,也不失为亡羊补牢之举。学术产品生产单位可以建立“召回”制度,设立诚信档案,采取防止二次侵权等措施。
在物质裹挟、价值失衡、心灵焦虑的当下,有的作者理性崩盘,使命废弛,胆大妄为之徒将抄袭剽窃的卑劣之手伸向期刊社、出版社。我主持的《上海翻译》也曾有过几起,与有关单位沟通处理过。最近为出版社审读“论基于语料库的……研究”的博士论文,洋洋洒洒,数十万言,图文并茂,参考文献数以百计,像模像样,但细看文字,发现前后重复,上下矛盾、讹舛不少,遂查相关材料,发现数年前已有类似英文专著出版,比照起来,竟发现两者同出一辙。(详见《读稿纵横》)
(2019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