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村民被怀疑犯罪,人身自由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限制?

12 一个村民被怀疑犯罪,人身自由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限制?

村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自由,是在一定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是在不危及其他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的自由。当一个村民被怀疑犯罪时,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等国家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措施,对村民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种措施:

一是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是分离的。有权决定逮捕的司法机关不能执行逮捕;有权执行逮捕的机关无权决定逮捕。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如果不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任何公民都不能被逮捕。对于非法逮捕、拘禁公民的单位个人,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防止违法逮捕行为的发生。

这一规定阐明了逮捕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公民有犯罪事实。这包括了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对实体事实的要求,即要有“犯罪事实”;其二,是对证据的要求,即要“有证据证明”,也就是说,该“犯罪事实”要有“证据”证明其是客观存在的。(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因而有逮捕的必要。

在执行逮捕时,人员不得少于2人,而且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捺手印,并注明时间。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捺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用适当的强制方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提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公民,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都应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二是刑事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79条、第80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