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什么样的监督管理制度?

7 我国法律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什么样的监督 管理制度?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

(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征收排污费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并由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4)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控制区内有关地方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https://www.daowen.com)

(5)国务院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应当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6)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气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条件,可以对已经产生、可能产生酸雨的地区或者其他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划定为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7)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

(8)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9)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大、中城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