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医疗救助服务包括如下几个层次:(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2)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卫生医疗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3)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4)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北京市规定,农村低保对象享受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政府出资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并按当地有关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当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病时,持本人身份证和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同级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可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大型设备检查费的20%、普通住院床位费的50%等优惠,以及当地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有关减免政策。其他诊疗和医药费用按50%比例支付,不包含本市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自费项目,其余50%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按每年不低于当地当年农村低保标准50%的比例垫付,具体垫付额度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当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患危重病住院治疗时,除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外,本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元的,可以申请享受医疗补助。医疗救助额度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支付,全年累计不超过l万元。另外,农村五保对象患病就医费用,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其他部分,实报实销。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享受以上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依然过重,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特别是患有严重精神类疾病并需长期服药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个人负担500元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加大救助比例。农村低保范围以外的相对困难家庭成员因患病,如恶性肿瘤、尿毒症等特殊病种,在享受现有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后,仍因个人负担过重而影响家庭生活的,可持就医证明和医药费单据,向户口所在地乡镇医疗救助机构书面申请享受一次性临时救助。(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