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对非法收购林木如何进行处理?对采伐后未更新或未完成更新林木任务如何进行处理?
《森林法》第43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45条对采伐后未及时更新的行为作了如下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https://www.daowen.com)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