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6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第3款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根据这一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选举时必须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即选民在选举投票时,不必在选票上写明此选票是由谁填写的。(2)统计选票采取公开计票的方法,即发票、收票、唱票、计票、监票等程序都要在选民的监督下进行。选民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应该当场当众开启票箱,检验每张票是否有效,有无废票、弃权票,并由主持人向选民宣布共发出选票多少张,收回选票多少张。如果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则选举无效。如果收回选票少于发出选票,选举有效;宣布有效票多少张、废票多少张、弃权票多少张。然后选举工作人员再公开唱票、计票。唱票、计票结束后,分别计算出每位候选人和被选人的得票数。(3)选举结果必须当场公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当场确定当选者,当场公布当选名单。选举工作人员还应当当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并应封存选票存档备查。(4)投票选举时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设立秘密写票处,是为了保证选民在没有他人干扰的情况下,秘密填写自己的选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