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如何办理?
根据《矿产资源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1)前述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前述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6)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https://www.daowen.com)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法缴纳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