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应如何解决?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28 碰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应如何解决? 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实行的是政府处理前置的原则,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需要注意的是,该起诉仍属于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其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