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违法造成环境污染
事故或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
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
环保
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寻求哪些救济途径?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当事人对环保行政处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