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有哪些主要形式?环境刑事责任主要由哪些要素构成?

28 环境 行政处罚有哪些主要形式?环境刑事责任主要由哪些要素构成?

环境行政处罚的主要形式有:(1)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是环境行政执法者对行政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谴责和警戒。(2)罚款,是最普遍的经济制裁手段,是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强制行政违法者根据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一般的法律中都有对罚款金额上限和下限的规定。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属于财产处罚,与民事责任中的赔偿损失和刑法中的罚金是有区别的。(3)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如拆除,可责令重新安装使用。(4)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是指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一旦实行这种处罚,该项目就必须等到污染达标后方能开始。(5)责令停业、关闭,这是环境保护方面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如果经限期治理污染状况有所改善,该单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又十分重要,可以由罚款暂代,并由有关部门督促其继续治理。

环境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要件构成的。(1)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环境犯罪行为的犯罪客体通常是《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公民和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的环境权益。(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本身及其造成的后果。犯罪行为包括主动作为造成后果和不作为导致可避免的未能避免的后果。而损害结果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环境犯罪行为的损害结果中还包括可能引起危害的行为,这是环境刑事责任较为特殊的地方。(3)犯罪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也即刑事责任的承担者。这个行为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环境刑事责任与环境民事责任不同,不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必须作为追究环境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与环境行政责任一样,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污染或损失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情况发生的行为,其中希望属直接故意,放任属间接故意。过失则指行为主体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失却因疏忽没有预见到或认为可以避免。犯罪行为的主体犯罪心理不同,所需承担的环境责任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