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资源应如何依法利用?我国对草原资源实行什么样的保护措施?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https://www.daowen.com)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我国对草原资源实行的保护措施有:①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③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④禁止开垦草原。⑤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⑥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做好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组织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