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案例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获刑
第8章 农林牧渔管理与规范
1 怎样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发展现代化农业,千方百计提高农业经济收入?
要针对制约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环节,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转变农业增长方式。
(1)要用现代工业的理念谋划农业发展。用现代工业部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装备农业,全面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彻底改变以人力为主的农业耕作方式。(2)要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提高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优化粮食生产结构,粮食生产要以增收为目的,要以生产质量高、增加值多的农产品为主,要积极发展粮食产品的深加工,把粗放生产经营模式转变为集约生产经营模式,提高粮食生产的综合效益。(3)要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特色农业、畜牧业、林果业、水产业和蔬菜业等,优化农产品品质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为了避免地区之间产业过度雷同,实现规模经营,形成区域整体优势。
2 如何扭转农民增收缓慢的局面?
扭转农民增收缓慢局面需通过以下措施:
(1)盘活土地资源。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载体。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首先必须盘活土地资源。要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实现土地资源,尤其是后备资源的有序流转,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开发效益。盘活土地资源,一是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是盘活的前提,只有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才能尽可能地调动农民开发土地的积极性,消除短期行为和掠夺性经营现象。二是要建立合理的流转机制。鼓励将耕地、山场的经营权通过转包、拍卖、入股等形式逐步向大户、向能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
(2)实施规模经营。市场农业、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就是要实行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规模就是市场,规模就是效益。只有形成了规模生产,实现了产品的批量上市,才能降低农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和交易成本,确保生产效益。现阶段的家庭承包经营,对实施规模化经营虽然有一定制约,但规模经营并非无路可走,无章可循。只要通过一定途径和方式组织千家万户统一发展某一项产业就可以形成区域性的规模发展。要实现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的骨干产业规模经营,逐步走上主导产业的小型大规模发展之路,笔者认为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通过龙头企业发展带动产业规模经营;二是通过示范样板的辐射带动形成规模化生产;三是通过能人带动形成规模化扩张。
(3)突破性发展龙头企业。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就是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与瞬息万变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由于农产品生产与市场之间缺乏必要的连接纽带,分散生产和销售,很难形成规模和优势,即便是形成了规模生产,也会因为分散销售抢市场而出现互相压价、相互残杀的现象,加大了农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和交易成本。要确保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突破性发展产业龙头企业,靠龙头将农户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有效连接起来,形成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格局。发展龙头企业,一是要走出政府办企业、管企业的误区。本着谁有能力谁牵头,谁先发展扶持谁的原则,按市场经济规律组建龙头企业,不能搞“拉郎配”和过多的行政干预。二是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龙头企业的发展经营必须兼顾公司、农户等多方利益,防止出现一味追求公司利益而损坏农民利益的现象,只有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才能切实起到产业发展的龙头带动作用。三是要为龙头企业的发展出台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的环境。
(4)主攻精品名牌。现阶段的农产品市场已全面实现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而生产的目的也由解决温饱转向了增收致富。不论是传统农产品生产,还是高效经济作物种植,都存在着市场营销的问题。在什么都有、什么都多的市场环境中,要实现农产品的有效销售,就必须主攻精品名牌,靠品牌效应占领市场,解决卖难现象,可以说品牌就是市场。主攻精品名牌应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攻特色。创精品名牌必须突出自己的特色项目、特色产品,靠多数地方不具备的优势出奇制胜。二是攻管理。开创名牌后最重要的是配套各项管理措施,防止假冒产品充斥市场而砸牌。三是攻宣传。“好酒也怕巷子深”,在千方百计攻市场的同时,要加大宣传攻势。四是攻批量。创精品名牌的最终目的是要抢占市场先机,实现顺利销售,从而获取较高的效益。因此,必须组织批量生产,形成批量上市,消除有品牌无产品、有产品无批量现象。
3 怎样加快劳动力转移、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发展农村经济?
当前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保持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根本之计,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1)加快城市进程。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一个地区劳动力转移速度的决定因素。经济持续较快发展意味着就业空间扩大,农民外出务工机会也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从根本上说,是要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保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力密集型工厂搬至或设分厂于生产成本低、交通日益通达的不发达地区和小城市,产业和资本出现了加快转移的趋势。这种梯度转移对加快欠发达地区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发挥了显著作用。为此,我们也要不失时机地顺应这种趋势,大力促进产业和资本的梯度转移。
(2)转移方式要多样化。针对目前各地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中普遍重于劳务输出的倾向,在劳动力转移方式上要因地制宜,坚持多样性,要坚持内部与外部、异地与就地、境内与境外相结合,职业转移与身份转移结合,就业与创业并重。
(3)支持农民创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要学习浙江农民致富的最大经验“百万农民创业,带动千万农民就业”,使农民普遍得实惠,长期得利益。目前,最有活力的中小企业是民营企业和“个私”经济,而农民创业就是其中的一支重要生力军。
(4)发展教育和培训事业是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治本之策。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关系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规模和速度。因此,从近期看,只有针对劳动力不同的文化水平,分层次、分对象、分渠道地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才能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从长远看,要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把青少年作为最主要的教育目标。
4 如何创新农业经营方式?
(1)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城镇就业定居,农业从业人员逐步下降,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已初步具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二是引导一部分农户退出承包地,增加人均土地占有规模从而扩大农业经营规模。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是规范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台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首先,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抵押等更加完整充分的土地财产权利,强化农户承包权的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加强对农户承包权的物权保护。其次,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主要是建立农地流转市场和农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培育农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推行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和鉴证制度,加强农地流转用途监管,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最后,探索建立经营权流转补贴制度,对转出农地的农户和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转入主体实行补贴,引导部分农民转出承包地。
此外,还要通过建立承包权退出机制,对已在城镇就业定居并愿意退出承包地的农户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引导他们退还承包地,扩大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农户的经营规模。
(2)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的长期方向,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较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仍将大量存在,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建立起覆盖全程、综合配套、高效便捷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扩大农业服务规模,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
一要抓紧制定和落实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技术应用、信息收集和市场开拓的能力,增强其为成员服务、维护成员利益的功能,充分发挥其为农服务的基础作用。
二要在继续支持龙头企业做强做大的同时,倡导龙头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其为农服务、带农增收的骨干作用。
三要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立村级服务站点,创新管理体制,充实农业公共服务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使其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
5 怎样加快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
按照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实现城乡工业联动的要求,加快转变农村工业发展方式,促进农村工业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
第一,抓住城市工业转型升级、产业转移、技术扩散的有利时机,立足当地资源状况、市场条件、区位优势和技术水平选择支柱产业,加快农村工业发展。
第二,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围绕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减少面源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环节,提升农村传统产业,促进农村工业转型升级。
第三,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和项目用地审批管理,科学规划村镇工业发展用地,采取调整村镇布局、集中置换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推进废弃土地复耕等措施,解决农村工业发展用地问题。
第四,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技术含量高、低碳环保的农村工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健全农村工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落实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的质押贷款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信贷增长风险补偿机制,推动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在引导农村工业转型、加快农村工业发展的同时,按照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快农村服务业发展。
第一,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经纪人等多种主体,为农户提供农资经销、农机销售和维修、农业技术推广和指导、动物防疫、市场信息和农产品流通等多种内容的生产经营服务。
第二,围绕技术研发、职工招聘与培训、仓储物流、市场营销、邮政、金融、会计、法律、管理咨询等内容,为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三,鼓励农村个体工商户围绕餐饮、交通、商贸、娱乐、旅游等行业,发展以服务当地农村社区为主的生活性服务业。
第四,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满足农民需求的各种小型金融服务,为发展农村服务业提供金融支持,为农村居民提供消费信贷。
6 如何优化城镇布局、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发展的制度创新?
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着力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要把城市群作为推进城镇化的主体形态,逐步形成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城镇化空间格局;已形成城市群发展格局的区域,要加强城市群内各城市的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具备城市群发展条件的区域,要加强统筹规划,形成若干就业多、要素集聚能力强、人口分布合理的新城市群;不具备城市群发展条件的区域,要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县城及中心镇,使之成为本地区集聚人口、经济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中心。要把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作为重点,着力提高其人口和经济聚集功能。完善加快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注重支持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在县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发展、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在投资审批、工商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权限。加强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及综合管理,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城镇居住、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等功能,改善城镇生活环境,全面提高城镇管理水平和发展质量。
推进城镇化制度创新,必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抓紧在城乡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十三五”时期,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一是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并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推进大中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和完善居住证制度。二是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要求,加快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三是扩大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促进有条件的城市将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四是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落实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五是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管理体系,在人口管理、子女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方面为农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7 采伐林木要办理何种手续?由谁来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32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8 采伐许可证应如何申请?如何办理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是否有数量限制?
《森林法》第34条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办理采伐许可证,首先由林木产权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由镇人民政府出具意见,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县农业经济局)审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者基本情况,申请理由,采伐目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和采伐方式以及更新措施、时间等。采伐的林带、林木要写明是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或省级生态公益林或县级生态公益林或一般生态公益林,并出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县农经局执法大队收到申请报告后,如属县级或一般生态公益林,则在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采伐的林木进行现场踏勘,报局领导审批后,告知申请者是否同意采伐。如属国家级或省级生态公益林,则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森林法》第8条规定:“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省人民政府每年以文件形式下达给各县人民政府林木采伐指标,采伐指标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9 什么是盗伐林木行为?什么叫滥伐林木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盗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也叫盗伐林木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滥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10 滥伐林木如何处罚?什么是滥伐林木罪?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https://www.daowen.com)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立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株以上为起点。“数量巨大”以立木50立方米或幼树2500株为起点。
根据《刑法》第345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11 对非法收购林木如何进行处理?对采伐后未更新或未完成更新林木任务如何进行处理?
《森林法》第43条规定,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45条对采伐后未及时更新的行为作了如下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12 什么是盗伐林木罪?它是怎样量刑的?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保护法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345条第1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45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338条至第34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的规定处罚。
13 我国对渔业生产实行什么样的方针和管理体制?
根据《渔业法》第1条和第3条的规定,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14 从事养殖业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15 我国对捕捞业实行哪些管理制度?
根据《渔业法》第21条的规定,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1)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我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级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2)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我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①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②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③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3)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4)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16 我国对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措施?
根据《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17 兴办动物养殖场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要求和条件是什么?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20条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兴办动物养殖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此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种畜禽生产是畜牧业发展的基础,直接影响着畜牧业商品生产的质量和数量。依法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对提高种畜禽生产的质量,杜绝假冒伪劣品种流入种畜禽市场,保证我国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因此,《种畜禽管理条例》规定,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所有从事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取得《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并凭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良好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2)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3)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4)有相应的防疫设施。(5)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18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与变更是怎样规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还有其他什么规定?
具备条件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生产经营畜禽精液、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必须向国家或省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进行生产经营,不得随意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确需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种畜禽繁育、生产的技术规程和有关兽医卫生规定,建立生产和育种档案,建立和实施防疫制度。销售的种畜禽,应当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并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大牲畜还需提供有关系谱。
19 什么是禽流感和猪流感?其症状如何?怎样预防?
禽流感是禽流行性感冒的简称,这是一种由甲型流感病毒的一种亚型引起的传染性疾病综合征,被国际兽疫局定为A类传染病,是指由禽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人、禽共患的急性传染病。主要发生在鸡、鸭、鹅、鸽子等禽类之中,引起从呼吸系统到严重全身败血症等多种症状,又称真性鸡瘟或欧洲鸡瘟。不仅是鸡,其他一些家禽和野鸟都能感染禽流感。按病原体的类型,禽流感可分为高致病性、低致病性和非致病性三大类。高致病性禽流感因其传播快、危害大,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禽类感染了禽流感会精神沉郁,饲料消耗量减少,消瘦;母鸡的就巢性增强,产蛋量下降;轻度直至严重的呼吸道症状,包括咳嗽、打喷嚏和大量流泪;头部和脸部水肿,神经紊乱和腹泻。这些症状中的任何一种都可能单独或以不同的组合出现。人类患上禽流感后,潜伏期一般为7天以内,早期症状与其他流感非常相似,主要表现为发热、流涕、鼻塞、咳嗽、咽痛、头痛、全身不适等症状。大多数患者治愈后良好,病程短,恢复快,且不留后遗症,但少数患者特别是年龄较大、治疗过迟的患者病情会迅速发展成进行性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肺出血、胸腔积液等多种并发症。农民自家小规模饲养的鸡、鸭,应注意禽舍的清洁卫生,自觉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如果在受禽流感威胁区内,应给鸡、鸭注射有效的疫苗。一旦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对疫点采取封锁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猪流感是一种由A型猪流感病毒引起的猪呼吸系统疾病,该病毒可在猪群中造成流感暴发。引发疫情的病毒是猪流感病毒A(H1N1)亚型,是一种之前从未在人和猪身上出现过的新型猪流感病毒;发病人群多为青壮年,而不是季节性流感的易感人群——老人和儿童。人感染猪流感的途径可能是通过接触受感染的生猪或接触被猪流感病毒感染的环境,或通过与感染猪流感病毒的人发生接触。人感染猪流感后的症状与普通流感相似,包括发热、咳嗽、喉咙痛、身体疼痛、头痛、发冷和疲劳等,有些病例还会出现腹泻和呕吐,重者会继发肺炎和呼吸衰竭,甚至死亡。世界卫生组织专家说,猪流感的症状与其他流感症状类似,如高热、咳嗽、乏力、厌食等。预防猪流感的方法是要充足睡眠、勤于锻炼、勤洗手、室内保持通风等,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20 养殖场应当做好哪些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1)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2)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4)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5)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等等。
21 养殖场污染物排放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养殖场的禽畜废渣应当怎样处理?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关于排污费征缴,可查找《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2003年第3l号令)以及《关于医院和畜禽养殖场排污费征收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5〕19l号)。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禽畜废渣不得向水体倾倒。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22 国家对生猪饲养有哪些扶持措施?
(1)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金融部门对养殖业小额贷款要放开,加大信贷力度,可以实行联户担保。对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有不同的项目支持,但需要申报。
(2)为稳定猪肉供应,完善猪肉储备体系,国家将对生猪养殖特别是母猪养殖进行资金补助。每头母猪国家将补助50元;其中国家负担60%,地方负担40%。此外国家还将对生猪调运大县进行奖励。
(3)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为了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国家按每头母猪50元的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4)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差别补助。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场)投保,防范疫病等风险。
(5)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实行标准化规模饲养是生猪生产的发展方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建设,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国家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23 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可以饲养吗?哪些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得销售?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47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根据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因此,存在上述情形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得销售。
24 违法经营染疫动物,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动物防疫法》第25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48条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违反上述第25条的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5 如何申办管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如何鉴别假的和劣质兽药?
(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的条件。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是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备。三是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是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是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2)申请与发证。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规定的证明材料;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农业部。农业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4)兽药生产许可证换发与变更。兽药生产许可证在其所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范围内有效。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1)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质兽药:(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26 怎样加强兽药经营管理?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1)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2)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3)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4)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5)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7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2)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3)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4)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5)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6)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7)禁止经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8)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用、停用或者禁用,并予以公布。(9)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加入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本章案例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获刑
【典型案例】
2010年春季至2011年秋季,被告人李某为了开地,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山河屯林业局七峰山林场施业区5林班内开垦林地4.439公顷,在开地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用手锯和油锯非法采伐树木262株,其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55株、黄菠萝12株。2011年秋季,被告人李某雇佣钩机在七峰山林场施业区5林班内,在非法开垦的林地南侧挖出一条水壕,在挖壕过程中毁坏树木68株,其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23株。被告人李某于2012年6月1日被山河屯林业地区公安局工作人员抓捕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了开地,在未经批准且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55株、黄菠萝12株,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2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检察机关起诉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解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55株、黄菠萝12株,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2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