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2026年02月15日
19 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根据该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即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时,应当将这些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地,在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新增人口时,应当将这些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口。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在目前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土地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将集体预留的机动地、经开垦等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交回的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既有利于保持已有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也有利于解决无地、少地农民的土地问题,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发包方应当将这些土地严格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目的,不得随意将这些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出去。需要说明的是,在发生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时,应当首先将第28条规定的土地用于调整,只有在没有该条规定的土地时,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而在集体有新增人口但未达到人、地矛盾突出的程度时,虽然不能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但可以将第28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