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什么样的取水许可制度?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1)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2)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3)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政府规定。
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1)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2)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3)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取水许可申请书。(2)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3)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https://www.daowen.com)
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3)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4)申请理由。(5)水源及取水地点。(6)取水方式。(7)节水措施。(8)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9)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需要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送出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送出审核意见。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