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哪些限制?

27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哪些限制?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农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和其他农业用地,还有可用于农业开发的荒山、荒滩、荒沟、荒丘。另一类是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公益用地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就意味着农业用地在集体内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但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建设用地中的宅基地,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转让。

集体内的农业用地转让只能是在农业集体内部自愿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不能改变,这是土地在集体内部的自愿调整,是一种合理的使用与分配,有利于农民调剂余缺。必须强调的是,土地在转让之后,不能改变其农业用地的用途,依然要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服务。而且,考虑到平衡大众的利益和公平原则,我国法律还规定,受转让人受让他人土地取得农业用地使用权后,其拥有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限额。

关于承包土地的转让,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就意味着承包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简而言之就是转包。由于多种原因,当原承包户不愿继续耕种时,经发包方同意,可以进行土地承包权有偿转让。除了可以转包之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根据相互间承包田块的地理位置、远近距离、土壤肥沃程度、个人专长等也可以对承包田进行互换,主要目的是便于操作管理。(https://www.daowen.com)

关于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的使用权的转让。国家为了促进对“四荒”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获取经济效益,专门在《物权法》第133条规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这就意味着对“四荒”土地的开发和利用的主体不再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都可以开发“四荒土地”,对“四荒土地”的转让对象没有任何限制。

关于宅基地的转让。我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那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且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的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也就不允许转让,和耕地一样,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