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如何征收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缴或者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在我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都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2)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规定的费率征收。
(3)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我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https://www.daowen.com)
(4)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①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③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①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②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③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④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政府批准。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