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什么条件的村民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的选举权有普遍性和广泛性。在农村,除极少数人外,绝大多数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的选举资格一旦经过确认,登记为选民,即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村民的选民资格是指村民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属地要件。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属于本村村民。外国人在中国没有选举权,外村人在本村没有选举权。对于本村村民的界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常认为,居住生活在本村,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属于本村村民。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加,人户分离现象越来越多。有的村民长期在外工作、生活,但户籍还在原居住地的村,这种人是否属于住在本村的村民,能否参加当地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于情况多种多样,需要各地制定出实施办法具体规定。
(2)年龄条件。到选举日止年满18周岁。因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村民参与自治的一项基本权利。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从自然与社会的角度看,年满18周岁,公民的生理和心理发育趋于成熟,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就是非、善恶、美丑、好坏作出判断,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符合我国农村实际。(https://www.daowen.com)
(3)政治条件。必须享有政治权利,未因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判决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通常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以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这些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构成了极大危害,有些甚至是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允许这些人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同时也是违反广大人民意愿的。确认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应当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为准。被羁押,如被拘留、逮捕等,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准予行使选举权的被羁押的人,如果不适宜被提名为候选人,可以由检察院或法院停止其权利。
(4)行为能力条件。精神病患者不能正常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