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可以饲养吗?哪些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得
销售?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47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根据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3)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5)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因此,存在上述情形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