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要引导群众在信访活动中避免出现哪些情况?

17 村干部要引导群众在信访活动中避免出现哪些情况?

在农村信访活动中,有一些信访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精神的,当然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村干部要引导群众在信访活动中避免出现这样几类行为:

一是集体上访。集体上访一般是指人数超过五人的来访。《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鼓励信访人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对要反映的问题提出投诉,因为信访问题主要还是要靠其他职能部门来处理,它需要一个调查处理的过程,有的还需要转办,要依据程序办事,往往并不能当场得到答复。如果是多人走访,就要推选出不超过5人的代表,由代表向国家信访机构表达大家的意愿和要求。许多人认为人多势众,人越多越有理、领导越重视、问题越容易解决,实际上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党中央和国务院一贯主张,群众上访,不要采取集体形式,因为集体上访对国家对群众都不利。集体上访花费巨大,还要耽误众多农民的生产劳动,而且也会妨碍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扰乱社会秩序。集体上访一旦成为事实,不管组织者的主观愿望如何,它都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此大做文章,最终并不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

二是越级上访。《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如果信访人没有按照这一条规定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上访,而是上访到更高一级的国家机关,这就是越级上访。农民群众舍近求远是有原因的,这多是由于少数一些基层政府官员在处理信访问题时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甚至故意推脱责任,上访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所以导致许多群众对基层政府丧失了信任,才一定要不辞辛苦地去省里或者北京去“告御状”。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这种做法本身是不应该提倡的。因为即使上访者把问题告到北京去,最后还是要送回到地方来解决的。随意越级上访,不仅花费巨大,而且也并不见得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如果一些群众对地方政府的信访工作不满意,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投诉,也可以写信到更高一级政府或人大检举他们对工作不负责任。

《信访条例》还专门作出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或确定本地区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建立,把我国的信访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些困扰信访人员的难题也迎刃而解。此举一方面大大方便了信访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可以随时查询其所提出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另一方面也方便上级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及时了解各个地区有哪些信访事项,可以随时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处理解决信访事项。还可以减少各级行政机关对同一信访事项重复受理、办理。在这种情况下,信访人更没有必要千里迢迢越级上访了。(https://www.daowen.com)

三是暴力上访。信访是一种法律救济渠道,有着严格的程序,信访人必须遵守信访规则,依法信访,维护信访秩序,当反映的问题不能当时就得到解决时,也要给信访工作人员以充分的理解。但是,在实际中,有少数信访人为了急于要个说法,不惜采用暴力手段来达到目的,这种方式不仅是非常不可取的,而且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是要受到法律惩处的,实在是得不偿失。有些人认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这种想法是非常不切合实际的,维护信访秩序,对人对己都是有利的。曾经有信访人在国家重要机构门前放火自焚,也有人希望通过制造暴力事件引起媒体和国家机关对自己上访问题的关注,引起社会轰动,促使问题尽快解决,这些行为都是和信访的宗旨大相径庭的,应该严格禁止。

四是长期上访。信访人首先要正确理解我国信访活动的宗旨,那就是设置一条便捷的途径,为一部分受迫害有冤屈的人讨回公道,但不能满足所有人的所有要求,更不能成为少数人满足自己不正当要求的手段。对此,我们必须要保持一个正常的心态去认识信访工作。根据我国《信访条例》规定,信访问题经过初步处理、复查和复核三个环节就已经终结了,当事人不能再就相同的问题重复上访。然而,有些人无视这样的规定,依然我行我素,同一个问题上访了三年、五年甚至十几年,还不肯罢休,这就是典型的长期上访,叫作“缠访”。

长期上访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况是上访人确实曾经受到某种冤屈或者侵害,气愤难平,但是因为证据灭失或者证人死亡(尤其是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无法确认事实真相,因此问题很难得到解决,但是受害人又坚持上访。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特事特办,利用特殊手段安抚上访人情绪,例如,联合政府相关部门给予适当的救济。另一种情况是信访人的要求属于无稽之谈,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经过解释、说服、教育,对方仍不肯罢访息讼,这就属于典型的“缠访”了,这种行为不被允许,他的要求也不会得到满足的。如果信访人存在违法行为,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