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原则主要有六个方面:
(1)普遍选举权原则。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普遍选举权原则主要体现是,凡达到法定年龄,法律无限制规定的公民,即年满十八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这就表明,中国公民(村民)的选举权不因公民(村民)天生的差别和后天的经济、教育等条件造成的差异而受到影响,这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
(2)平等选举权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即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村民的平等选举权原则概括起来有两层含义:一是每一位村民在一次直接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另一层含义是每一村民所投选票的效力是相同的,不能因身份、地位、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等的不同而产生差别。也就是说,既不允许任何村民享有特权,也不允许对任何村民有任何限制和歧视。在各地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每一选举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少于或等于应选名额的有效。这些程序性的规定,就是根据平等选举权原则制定的,充分表明村民的选举权是平等的。
(3)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是相对于间接选举而言的,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是指享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过明确规定。为了贯彻法律规定的这一原则,在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中,要坚决纠正不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而擅自改为由村民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或先选村民委员会委员,然后再在委员中实行分工而产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错误做法。
(4)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等额选举的对称,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又称不等额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是指委员要差额,副主任要差额,主任更应要差额。不能搞等额选举,也不能把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混在一起进行差额选举。一般情况下,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应比应选人数多l3人。差额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具有很多优越性。一是差额选举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为村民提供了选择的空间,村民可以对候选人进行比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成为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增强了村民的责任感,有利于发扬民主。二是实行差额,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提出了新的要求,差额选举的过程对他们也是激励和鞭策,有利于他们发扬长处,克服不足,使被选上的人懂得,一定要认真履行职务,接受村民监督,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使落选的人心里明白正确对待自己的不足。三是实行差额选举,引入竞争机制,拓宽了提出候选人的渠道,可以扩大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择面,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有知识、有能力、有水平的人尽显才华,真心实意为村民服务。
(5)竞争选举原则。所谓竞争选举是指候选人之间为了争取村民的信任而采取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自我宣传、自我表现、主动承诺和相互竞争的活动。但是,这种竞选活动是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下有序进行的。在村选举委员会向村民介绍候选人情况的同时,也允许候选人宣讲自己的依法治村方案和当选后的打算。它的最大优点在于能使村民进一步全面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提高选举的质量。
(6)选举权秘密原则。选举权秘密原则也称无记名投票原则,是相对于“记名投票”而言的。选举权秘密原则是指选举人在参加选举时采用不公开的投票方法,亲自书写选票,对投票人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或者投弃权票,或者另选他人,都只有投票人自己知道,别人当时或事后不知,并无人再知。选举人在选票上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把选票投入密封的票箱。无记名投票较之记名投票,选举人更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来因素的干扰,毫无顾忌地把自己的真实选择表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