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设计说明
1. 内容说明
本文以《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记载的秦代案例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案例内容反映的秦汉时期司法相关制度,揭示了西汉初期尤其是汉武帝以前,在司法制度方面承袭秦代制度的具体情况。
(1) 主题文物。1983年12月至1984年1月,荆州博物馆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发掘清理了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汉墓中共出土了随葬竹简计1236枚(不含残片)。经整理研究,竹简内容为汉代典籍,包括:《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和遣策共八种,涉及汉代法律、军事、历法、医药、科技诸多方面,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这批竹简中的《奏谳书》,是秦、汉司法审判制度的直接记录,对了解秦汉时期法律的实施情况提供了极为珍贵的材料。《奏谳书》共有竹简228枚,简长28.6~30.1cm,书题写于末简背面。“谳” 意为议罪,《奏谳书》是议罪案例的汇编,包含春秋至西汉时期的22个案例。大体上年代较早的案例排列在后,年代较晚的案例排列在前。有不少案例是完整的司法文书,表现为当时司法诉讼程序和文书格式的具体记录。春秋时期的两个案例不是司法文书,只是事例记述。
(2) 诠释角度。选出《奏谳书》对司法方面“汉承秦制”的两个例证,并加以说明。
①第十七案:“乞鞫”案例—请求重审改判案例。
案情简介:秦王政元年十一月,一个被判有罪并执行了“黥城旦”(在脸上刺字并服无期限地筑城重劳役)的罪犯讲,申请重审案件。原审雍县的上级机关廷尉(按照审级,本应由郡一级复审,可能是雍县当时未被置郡管辖,因此直接由中央司法机关廷尉进行复审)对案件进行了重审。案件是一桩合谋盗牛案,被认定为盗牛共犯的是毛和讲两人。重审官员经过反复讯问、验证刑讯伤痕、核对罪犯毛的供词、核查被判刑人讲的行踪时间,还原了事实真相:
毛独自一人盗窃了1头牛,后被捉拿。因招供不实,雍县负责审案的令史铫认为毛为人狡猾,并按照常识认定独自一人无法偷盗耕牛,要求毛供出同伙,对毛进行了刑讯逼供。经廷尉验伤,毛的脊背上伤痕交织,由肩到腰密不可分,臀部到大腿有多处手指般大的瘢痕。毛受不了刑讯,只好诬告乐人讲为同伙,于是讲被捉拿。为了让讲认罪,令史铫对讲进行了刑讯逼供,用石头将讲槌倒在地,用水浇脊背并笞打。经廷尉验伤,讲背后粗大如指的瘢痕有13处,其余瘢痕大小交织,由肩到腰密不可数。在对质时,毛害怕再次受刑便诬陷讲,讲在刑讯之下被迫认罪,于是雍县的县丞连同3位令史根据口供将毛和讲共同定罪。
讲在重审时供述,他是一名乐人,在毛所说的盗牛期间实际在咸阳服徭役,没有作案时间。廷尉负责重审的官员在讯问后查证发现讲所说为实。询问牛的主人,牛主人证实被盗的那头牛驯化良好,性格温顺,一人能够牵走。与毛对质后,毛供述是因为害怕刑讯才多次改口,诬告讲为同谋。廷尉官员依照查明的情况,对原审官员进行了审问,进一步确认了讲和毛在刑讯逼问之下做出的不实证供。最后,廷尉下令撤销了对讲的刑罚,注销他的“隐官”身份,另行安置。因罪被卖为奴的讲之妻、子由官府赎回,被没收的财产照价偿还,其他连坐受罚的人员一并撤销处罚。
此案收录的意义在于,对纠正冤案的“乞鞫”制度进行了详述和规范,并明确了:一是“乞鞫” 只能在判决后提出,并且有法定时限(本案为54天,在时限内);二是“乞鞫”案的复审机关为原审机关的上级;三是在复审中,除讯问犯人外,还要对原审官员进行询问,以还原审判过程,全面查清事实;四是如果查明是冤假错案的,上级审判机关要依法纠正,通知原审机关撤销刑罚,并实施人、财、物等方面的补救措施,并给予合理补偿。
②第18案:“复狱”案例—上级纠正下级错案。
案情简介:秦王政二十七年至二十八年,南郡府对下属攸县发生的令史平叛失职、纵放有罪的征夫一案进行了监察复审。案件起源于攸县依职责征发民夫剿除叛乱,但由于攸县两位令史领导失误,首次平叛失利,征发的民夫畏罪逃亡。两位令史于是组织了第二次征发,但仍旧战败,其中一位令史被杀,征发的民夫再次逃亡。活下来的令史组织第三次征发,终于平叛并缉拿了叛乱者。因为畏惧追责,活下来的那位令史遣散征发人员逃走了。
攸县的县令在处理此案时,发现由于令史在3次征发中存在文书管理混同,导致无法厘清前两次征发的逃亡民夫名单,难以分辨其中的有罪者并对逃亡人员进行抓捕。攸县的县令感到案情复杂,又因为逃亡的人太多,都畏罪隐匿不出,无法定案,因此上书申请剥夺失职令史的爵位,对其判处戍边的处罚,同时追究前两次逃亡征夫的罪责。
南郡的审案人员对代管攸县政务的苍梧县官员、攸县县令、攸县管牢官吏分别进行了讯问,指出攸县县令在处理上的失职:一是在上报的处理决定中对失职令史的罪责没有依法处置,报处的刑罚太轻,有放纵人犯的嫌疑;二是对逃亡的征夫没有有效辨别,虽然提出要惩治,实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南郡的官吏首先拘捕了逃亡的令史,然后将目前能够控制的征夫集中到攸县,通过质询征发日期等信息,让逃亡令史对三批征夫进行了甄别,最后对攸县县令、逃亡令史和前两次征发中逃亡的征夫进行了依法处置:攸县县令因爵位在上造以上,依“纵死罪囚”的情节被判处“耐为鬼薪”之刑,逃亡的攸县令史和征夫均被判处斩刑。整个案件的审理时间超过1年。
此案收录的意义在于:上级机关要对下级机关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复狱”制度,以纠正司法活动中的错误。同时,司法官吏在处置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定罪量刑,不得私自改变法律适用的标准而放纵罪犯。
2.授课时间与对象
90分钟。
3. 教学意义
《奏谳书》在秦汉法律关系研究中的意义。
(1)编订于汉初的《奏谳书》将秦王政(始皇)的治狱案例与汉高祖时期的治狱案例同录一书,成为司法上“汉承秦制”的直接例证,也成为《汉书·刑法志》所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的生动注解。此外,《奏谳书》所载的汉高祖六年录囚制度实施案例(第十六案),其反映的历史事实与楚汉战争时期的“荥阳之战”相关。与《睡虎地秦简》《龙岗6号墓秦简》《王家台15号墓秦律》《里耶秦简》等简牍资料记载的秦国、秦朝法律文书在年代上能够大体衔接,共同反映了秦国—秦朝—楚汉战争—汉王国—汉朝这一历史沿革时期法制发展的基本面貌,填补了汉初第一手法律文献资料的空白。
(2)《奏谳书》中所载司法诉讼程序与法律术语基本相同或相近,反映了秦汉时期司法审判活动的继承发展情况。对照《奏谳书》所载秦代案例与《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记载的“讯狱”程序相当吻合,均为首“告”“劾”,次“讯”“诘”,又“诊”“问”,再“鞫”“审”,最后“当之”,与《奏谳书》中所载汉高祖时期司法审判案例的程序也完全一致。此外,秦汉判例在主要司法用语上也趋同,例如“诘,毋解……”“鞫之……得,审”等,反映了汉初在司法审判方面对秦代法制的继承。
(3)《奏谳书》为探讨秦汉之际司法制度的具体情况提供了例证。以“乞鞫”制度为例,《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的关于“乞鞫”制度的答复,仅简单回答了“乞鞫”申请人范围,明确了“乞鞫”申请应当在审判之后进行,对“乞鞫”的具体实施程序则语焉不详。而《奏谳书》第十七案例记载了秦王政元年发生的“乞鞫”实例,并反映出当时“乞鞫”的审判程序、申请人、申请时限、再审机关等信息,与同墓出土的《张家山汉律·二年律令·具律》中关于“乞鞫”制度的详细规定对照可知,汉初在立法中直接继承了秦代的“乞鞫”制度,并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和规范。
4. 课前准备
清晰的文物图片,授课PPT 。
(1) 教师准备。解读《奏谳书》原文,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分析案例,并与当今法律进行类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