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学过程设计

三、教学过程设计

首先导入:“汉承秦制”问题及其在历史文献上的记载。

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一套以丞相为核心的中央官僚体制。所谓“汉承秦制”,一般指西汉建立后到汉武帝以前,汉朝在政治、法律、赋税、官吏等方面承袭秦制,虽略有所改,但基本上没有突破秦代模式。

“汉承秦制”,尤其是汉初对秦朝在法律实施和司法政策方面的承袭在历史文献上有明确记载。

《汉书·刑法志》载:“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繁苛,兆民大悦。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史记·曹相国世家》载:“平阳侯曹参者,沛人也。秦时为沛狱掾,而萧何为主吏,居县为豪吏矣。……惠帝二年,萧何卒。……参代何为相国,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参为汉相国,出入三年。卒,谥懿侯。……百姓歌之曰:‘萧何为法,显若画一;曹参代之,守而无失。载其清净,民以宁一。’”

《晋书·刑法志》载:“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但众所周知,秦朝采取法家思想立国,推行“以吏为师,以法为教”,其法网严密而残酷;西汉初期则推崇“无为而治”的黄老之学,道家思想占据主流。秦汉二朝在统治价值观和政策措施方面的差异巨大,因此汉代初期如何扬弃地承袭秦代法律实施方法和司法政策,以及承袭的具体情况如何一直是学术界关心的问题,而《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等简牍材料的出土为解答这些历史疑难提供了极为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然后通过3则案例仔细说明汉代如何在司法制度方面继承秦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