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主导型
1.政府主导型的含义
政府主导型是指主要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区域产业政策或产业发展规划来对区域产业的协同发展进行干预的一种方式。该种模式对政府的规划能力要求很高,要具备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且有足够权力对该规划进行实施。因此,政府应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基础之上制定产业规划,以推动各地经济社会协同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引导相关行业、部门等参与到合作共生中来,促进优势互补、资源高效配置和集约利用。具体来讲,政府主导型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政府编制产业规划,利用政府产业规划推动地区间进行产业分工合作。政府产业规划是区域产业协同的依据和准绳,确定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目标。政府产业规划通过研究产业发展的条件与环境,分析产业发展的机会和限制因素,为企业提供决策信息。它不仅可以用来指导各类企业选择生产经营活动方向与内容,而且还能有效地协调各类资产的合理配置,促进区域经济全面协调持续健康发展。政府产业规划产生预期效果的前提是规划的制定要具备科学性和可行性,这是地区产业向着有序、完善和可持续方向发展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障。
二是组建地区产业合作的相关协调机构,并利用这些带有政府背景的协调机构进行产业发展的协同工作。如京津冀经济协同发展机构由北京、天津和河北共同组建,主要由京津冀产业合作促进会、京津冀经济发展协调会、京津冀产业协同论坛等组成,这些机构从不同层面对京津冀区域经济协同发展进行规划和协调。“京津冀经济发展促进委员会”通过与各地政府合作,共同制定京津冀经济社会综合发展规划,明确各地发展的定位、分工和目标。在综合规划的指导下,各地有序推进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和空间开发等建设,大力推动了区域内部的分工协作和协同发展。
由于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各种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协会等民间自治组织发展相对滞后且独立性不够,导致在区域分工合作发展中所起作用非常有限,这使得我国区域产业协同发展中政府主导色彩十分明显。
2.政府主导型的弊端
政府主导模式在推行的过程中并未达到预想的成效,甚至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究其原因,此种模式属于纵向激励的自我增长型模式,天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改革开放以来,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我国逐渐形成了一种同时具备市场和计划特色的自我增长型发展模式。在发展经济时,为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了分权,将大量经济管理方面的权限下放到地方政府,并且将经济发展指标和任务分解后,自上而下发包给各级地方政府。在这种情形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类似于委托代理机制的契约关系。借助这种委托代理的分权体制,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被重新进行了划分,一部分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被划分给地方政府,国家对经济发展目标的落实,更多地由地方政府来负责推进。地方政府在履行职责时,其动力主要源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分税制改革;二是官员晋升的“政绩竞标赛”。在上述两种利益激励机制的调动下,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获取更多经济和政治利益,你追我赶,大干快上,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经济比拼运动。这种由上而下的、单向的、封闭式的激励机制,主要目的在于落实中央发包给地方的指标和任务,缺乏同级政府横向上的沟通与合作,天然不利于区域之间产业的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