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混合型

(三)混合型

1.混合型的含义

所谓混合型是指在区域产业协同发展过程中,将市场和政府调节经济的功能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期更加有效地实现对产业协同的调节作用。由于我国产业发展水平较低,市场机制不够完善,所以在推动区域产业协同发展的过程中,比较适合选择混合型模式。一方面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充分尊重企业自身的发展意愿和发展措施,利用市场本身的力量实现资源要素的流动和组合,促进区域间自发的分工与合作;另一方面也要发挥政府有形的手的调节作用,政府通过经济手段调节各地的企业行为、生产布局和投资方向等重大问题,对它们形成或改变既定的决策提供有力的约束条件,并且最终使其朝着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方向演化。

市场与政府相结合的区域协同模式要求政府在熟知市场机制运行规律并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实施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布产业指导意见来规避市场失灵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最终更好地实现区域产业的协同发展。当然,由于受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以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支撑措施,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完整而系统的反映市场需求信号(价格)与市场失灵之间关联的数量指标体系,在实际应用中难免存在一定偏差。

2.混合型的做法

市场与政府的结合,就是将市场机制引入到政府体系中来。具体方式有很多种,最主要的是通过立法来规范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做法:

(1)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加强对企业经营人员的监督与约束,一方面要依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中介组织来实现;另一方面也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竞争规则来实施激励和约束。因为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情况下,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提高经营者素质可以使得管理层从被动变主动积极参与到改革创新活动当中,并且还能够增加收益而非成本支出。同时,作为股东或债权人都希望自己所投资的公司越来越好,但这个愿望很难达到预期目标,原因就在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措施。

(2)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协调作用。鼓励行业自律组织或民间中介机构参与市场运营,对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主要是通过建立相关信息交流平台,为会员提供必需的经济、技术、管理咨询等服务工作;由消费者组成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社区公共事业团队来负责各类纠纷投诉案件的处理;发挥非营利性质的专项资金设立的风险保障补偿机制的作用。

(3)建立完善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保障。建立公证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责任管理和风险控制意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市场交易日趋活跃而复杂,各种违背契约精神的非规范性商事行为不断出现并呈增长态势,法律必须在诚信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4)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经济手段、财务手段和社会组织等方面入手,具体包括:完善税收体制、实施“金融自由”战略、改革投资环境、加速信息技术进步、发展教育事业、建设公共卫生管理体系、推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健全司法体制、提高人口素质、开拓新型工商企业产权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