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RBS模式下动态风险管理

4.3 RBS模式下动态风险管理

基于WBS的工程项目阶段划分,结合RBS风险源分解模式,4.2节已经给出较为完善的风险分解及分配原型。需要注意的是,RBS模式下的风险分配原型是在工程项目实施前就已经初步整理出的,属于工程项目事前规划,整个体系已经基本囊括大部分工程项目在生命周期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并根据风险分担的5个原则给予多数情况下的风险分配偏好。

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以及特定项目的特定情况,风险分配倾向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将随着再评估、再分配、再应对流程进行多次风险分配优化,以达到与特定项目风险管理极大契合的目的。具体来说,RBS模式下的风险可按照以下11条准则进行动态管理。

准则1:风险分配应当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

在项目生命周期中,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根据第3章提出的假设二得知,项目风险具有时间属性,因而合同初始规定的风险分配方案可能不适用于当前项目。随着时间的推移,项目不断进行,风险会沿着时间路径逐步显现,与项目初期的预测风险具有较大差异。当风险发生与预测的情况不同时,项目公司无法按照初期方案分配风险,而是根据风险实际状况重新分配风险应对主体及应对方案。因而,风险分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产生变化。

准则2:风险分配应当随风险应对措施的改变而变化。

风险具有动态性,风险应对措施会影响风险的最终分配。风险应对措施通常为规避风险、接受风险、降低风险和分担风险。参与方进行风险应对时,可能会将风险进行转移,例如在PPP项目通过转移到保险代理机构或与其他公司分担风险来降低风险,但这样的成本较高,项目公司在分配初期若与当地政府谈判将部分风险分配给政府承担,可实现共同承担风险。若采取保险公司转移风险这样的措施,则风险便不分配给当地政府,由项目公司承担。因而,风险分配会随着风险应对措施的改变而产生变化。

准则3:风险应对措施会随该风险被分配主体的能力变化而变化。

根据第3章提出的假设四可知,风险由不同主体承担时,其大小与概率会发生变化。当风险的大小和概率发生变化时,风险应对措施也会随之产生变化。不同的主体对同样的风险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小与收益的大小、投入的大小、项目活动主体的地位和拥有的资源有关。风险承担主体能力越强,风险应对难度越低,其应对措施相应比主体能力弱的一方更简单。因而,风险应对措施随承担主体能力的变化而变化。

准则4:风险可能发生的时间越晚,在分配时越应当原则化,且留有一定余地。

在项目准备和识别阶段,预测识别出的风险占据整个项目生命周期。但越接近预测时间,风险越明确;发生时间越晚,风险越模糊。因而,当风险发生时间距离风险分配时间较远时,只能按照相似项目或项目人经验进行理论分配,更多是按照风险分配原则进行责任划定,但也因此会界定得较为模糊,方便后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重新分配。相反,二者相距时间越近,风险分配方案会结合项目详情而越明确,分配主体责任越明晰。

准则5:当风险无论采取何种应对措施都会超过社会资本的承担上限时,该风险应返由政府承担。

根据风险分配的基本原则,当某一项目参与主体在管理某项风险时获得了最大经济利益,则该风险应由这一主体承担,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归属风险责任。当根据这些原则判断社会资本作为某项风险承担方时,需考虑社会资本的承担上限。在风险分配时承担的风险不能超出其可控范围与可承受范围。社会资本作为投资者自身结构较为薄弱,当承受无法应对的风险时,有可能引发社会资本的退出止损从而影响双方的合作机制。因而,政府作为能力相对较强的主体,当社会资本无论采取何种措施也无力应对某项风险时,该风险需重新分配交由政府承担。

准则6:风险在评估时应当考虑应对措施带来的影响。

根据第3章提出的假设三可知,风险评估会受到风险应对措施的影响。在进行初期风险评估时,通常根据已有项目经验进行潜在风险的判断、确认和归纳,但却忽略了风险应对措施的不同,可能会产生新的风险或影响风险的大小。风险之间具有关联性,而某类风险的应对措施可能有多种选择。优秀恰当的应对措施会减轻风险的影响程度甚至削减其他风险;相反,不当的应对措施则会扩大风险影响甚至产生新的风险。因而,在风险评估阶段需要将应对措施带来的影响纳入评估要素。

准则7:风险分配时应当考虑主体能力的变化,风险分配应随主体能力变化而变化。

一个显然的事实是,PPP项目参与各方作为风险承担的主体,其承担风险、应对风险的能力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可能由政府领导人的更替、企业规模的增长或萎缩导致,主体能力会随之增强或减弱。基于第3章提出的假设二,风险会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所以可以得出推论:风险分配时应当考虑主体能力的变化,风险分配应随主体能力变化而变化。也就是说,在进行风险分配时应当考虑可能出现哪些会导致主体能力变化的情形,例如领导人换届、企业规模增长等。

准则8:风险分配的结果会影响社会资本对其二级承包商的风险再次分配或转移。

根据第3章提出的假设四,风险由不同主体承担时,其大小与概率会发生变化。由此容易推断出,如果社会资本承担了一类会导致风险程度增大或概率增大的风险,则其在项目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必然会将某些风险转移到二级承包商身上,这种情形缘于初次风险分配带来的延续性影响。同时,这也可以理解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使用所产生的外部性的一种体现。某些创新性的风险应对方法可以考虑作为风险应对措施,如“PPP+REITs”等风险分散措施。

准则9:风险分配时应当考虑风险回流问题。

首先,风险回流的概念应当在动态管理的视角下被定义,即风险分配没有得到预期的结果,政府或社会资本把本来分配给自己一方承担的风险以某种方式推卸给了对方。风险回流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某种社会资本承担不了的风险错误地分配到了社会资本身上,在其确实没有能力承担时,溢出的风险会回流到政府;另一种是本来分配给政府承担的某种风险,但由于中标社会资本为国有企业,因其与政府之间存在隶属关系而被政府通过行政命令或其他形式回流给社会资本。

准则10:风险预期发生时,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应当在风险分配时考虑在内。

根据第3章提出的假设二和假设三,风险在评估时应当考虑风险应对措施的影响。毫无疑问,选择风险应对措施时不得不考虑风险一旦发生,其持续时间的长短。某种预期持续时间较长的风险,其应对可能会倾向于自行承担等方式;而某种预期持续时间较短的风险,其应对通常会选择购买保险等风险转移措施。

准则11:在风险分配时,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合作关系的变化应考虑在内。

一个显然的事实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作为PPP项目至关重要的双方,二者之间合作关系的紧密程度会影响到对某些风险的应对,如不可抗力等在实践中多由双方共担的风险。如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比较密切,那么在多数需要双方协商的场合沟通效率会增加,沟通成本会减小,这显然对风险应对会产生有利影响。在PPP项目漫长的生命周期内,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资本都可能发生人事、制度等方面的变动,种种变动给双方合作关系带来的影响在风险分配时则不能不被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