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文献述评
5.1.2.1 风险转移实际水平
Hood和Frazer(2006)对风险转移的实际水平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存在一定比例的项目采用PPP模式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将适当风险有效转移给私人资本方[96]。Khadaroo(2014)基于北爱尔兰的两个PPP项目提出了关于风险转移程度的问题,发现风险转移和VFM是非常主观的过程,PPP项目的财务顾问不乏会乐观地估计风险,导致采用PPP模式似乎比传统采购更具吸引力[81]。
5.1.2.2 风险分配不当影响风险转移效果
在实践中,风险分配仍然是主观的和直观的。值得注意的是,PPP参与者对风险的评估可能非常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项目的开展,风险信息的评估结果可能会发生变化。而风险的反复来回流动和转移只会导致项目价格的上升和最终项目失败。即使是现在,实践中项目的谈判也可能很少涉及风险识别和分配,风险管理责任可能只在项目合同中含糊地涵盖(Lossa和Martimort,2016)[97]。
总的来说,风险分配的趋势是从项目发起人开始,将尽可能多的风险转移到主承包商身上,而主承包商反过来又设法将风险转移到分包商及其子分包商身上。风险初始分配倾向于将风险转嫁给那些最无力承担风险的一方,也就是最无力抵消风险的一方。如果项目开始失败,这些风险就会被重新分配给主承包商,并最终回转至项目发起人,也就是政府,此时已经失去了解决问题的机会。
5.1.2.3 机会主义影响风险转移效果
在PPP项目中,由于政府和社会资本的目标不一致,社会资本倾向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为防止机会主义造成损害,可以以“激励为主、监管为辅”来保障PPP模式的健康合作(梁彦红和陈怀泽,2019)[98]。
5.1.2.4 国情影响风险转移效果
央企、地方国企等公有制经济主体和民企、外企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上展开竞争,享有隐形补贴的国企的参与使得风险转移效果受到显著影响。当下国家虽然出台了相关法律政策规范PPP项目的运作与执行,但在风险分担上指导意见仍然较为宽泛和模糊,国企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时,因股权或控制权等的存在,致使许多风险不可避免地以更高的成本又转移给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