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 风险回流影响案例分析
因项目具体情况不同,风险回流对项目造成的影响也各不相同。为更直观地关注风险回流给政府带来的影响,本节拟以L市古城综合治理PPP建设项目为例进行分析,以说明风险回流对项目及合同主体产生的相关影响。
5.3.4.1 项目背景
L市PPP建设项目是其“十三五”重点规划项目,包括生态湿地、污水处理厂、雨污分流及综合管廊工程等的建设运营,项目投资额约27亿元,项目实施机构为L市住建局,项目合作期约为23年,为国家级示范项目。2017年9月,该项目与以Z公司(央企)为牵头人的联合体签订合同,但因各种原因项目迟迟未推进,2018年10月,L市政府宣布终止合同。2018年12月,L市政府就该项目再次发起招标程序,2019年2月以SZ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牵头人的联合体中标。
5.3.4.2 项目推进进程
2016年6月29日,该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通过L市财政局审批;2016年7月实施方案通过L市政府审批;2016年9月因该项目的前期识别准备工作扎实,被评为国家级示范项目。该项目涉及部分征地拆迁工作,政府前期协调推进速度较慢,征地拆迁遗留问题较多,期间有较多潜在投资人问询该项目进展,表示投资兴趣,项目前期推进速度缓慢。
国家对于第三批示范项目有落地要求,2017年9月前必须走完采购程序,否则将会做退库处理。为满足示范项目落地要求,2017年9月,L市住建局紧急启动招标程序,确定以Z公司为牵头人的联合体中标,并签署了PPP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应成立项目公司。
自2017年9月签署PPP项目合同后,截至2018年9月,该项目未曾开工建设,L市政府在公开其1月至8月投资动态时解释该项目仍处于拆迁状态。经访谈,L市住建局与Z公司曾就项目问题展开多次会谈,但协商无果,有以下两大问题:
(1)社会资本投机主义导致融资风险回流。
项目开工前,Z公司拟引入金融机构共同组建项目公司,且作为控股股东,而金融机构并不是此前的中标联合体成员。Z公司的这一举措让政府为难,因为按照当前招投标法律,社会资本中标后以融资为目的引进金融机构,一方面规避了招标程序,容易引入资质不佳的社会资本,另一方面则是若金融机构作为控股社会资本,项目较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明股实债,这是不符合现行操作规范的。Z公司提出当前央企的业务风险管控严格,集团对于股权投资有指标限制,这一度导致项目公司组建陷入僵局。最终,以政府妥协告终,政府出函同意引入财务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但同时融资责任对于原中标社会资本的约束力下降,融资风险部分回流给政府。
(2)初始分配超出社会资本承担上限导致融资风险回流。
政府出函同意引入财务投资人后,项目依然未能顺利完成融资。经了解,项目因征拆费用占投资额比重较高,且L市为县级市,对资本的吸引力较差,融资非常不顺利。项目在招投标及合同谈判期间未合理评估该项目的融资风险,拟定全部由社会资本承担,政府承诺的项目回报水平无法满足社会资本承担此风险的成本要求,更缺少相关激励条款来激励社会资本管理此风险。
5.3.4.3 项目影响
2018年9月,L市统计局发布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显示,L市该PPP项目依然处于征地拆迁状态,还未正式开工,影响了地方政府年度投资任务。上级政府要求住建局进行整改。2018年10月31日,L市政府发出终止合同通知,指出社会资本违约,导致涉及重大民生及环保的治理项目迟迟未实施,也带来了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
2018年12月,该项目重新启动招标程序,2019年2月项目中标人确定,通过比较两次中标结果边界条件,政府给予的项目回报明显提升,对比结果见表5-4。
表5-4 项目中标条件对比
经核查财政部PPP信息平台的信息公开结果,按照第一次中标条件项目物有所值指数为4%,根据第二次中标条件进行计算,项目物有所值指数为2%,物有所值指数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