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 作用效应组合

1.4.5 作用效应组合

1.作用效应组合的原则

(1)公路桥涵结构设计应考虑结构可能出现的作用,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作用效应组合,取其最不利效应组合进行设计。

(2)只有在结构上可能出现的作用,才进行其效应的组合。当结构或构件须做不同受力方向的验算时,则应以不同方向的最不利作用效应进行组合。

(3)当可变作用的出现对结构或构件产生有利影响时,该作用不应参与组合。实际中不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或同时参与组合概率很小的作用,不应参与组合。

(4)施工阶段作用效应的组合应按计算需要及结构所处条件而定,结构上的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设备均应作为临时荷载加以考虑。对于组合式桥梁,当把底梁作为施工支撑时,作用效应宜分两个阶段组合,底梁受荷为第一阶段,组合梁受荷为第二阶段。

(5)多个偶然作用不同时参与组合。

2.公路桥梁结构作用效应的组合

公路桥梁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以下两种作用效应组合。

(1)基本组合。它是永久作用设计值效应与可变作用设计值效应相组合。

(2)偶然组合。它是永久作用标准值效应与可变作用某种代表值效应、一种偶然作用标准值效应相组合。偶然作用的效应分项系数取1.0。

3.公路桥涵结构的效应组合

公路桥涵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采用以下两种效应组合。

(1)作用短期效应组合。它是永久作用标准值效应与可变作用频遇值效应相组合。

(2)作用长期效应组合。它是永久作用标准值效应与可变作用准永久值效应相组合。

当结构或构件须进行弹性阶段截面应力计算时,除特别指明外,各作用效应的分项系数及组合系数均取为1.0,各项应力限值应按各设计规范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