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王出镇·都督与都督区

3.宗王出镇·都督与都督区

(1)宗王出镇

曹魏和西晋实行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宗室政策。曹魏实行的是限制宗室的政策,而西晋实行了令宗王出镇、加重其权力的政策[91]。这两种政策的利弊暂且不论,笔者关注的是曹魏和西晋时期宗室诸王封地与所在郡县之间存在着何种统属关系,理清了这个问题将有助于进一步探讨青徐兖地域地方军政长官和中央以及地方各种势力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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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1.5 西晋青徐兖地域政区图

曹魏宗室之封始于曹操建安年间,诸王侯封国经过了以郡为国——以县为国——复以郡为国的变化。曹操初封曹氏诸侯,以郡为国,并且均未就国。曹丕即王位后,曹氏诸侯大多就国。魏文帝曹丕黄初五年(224),诸王均改封县王,直到明帝太和六年(232)复封诸王以郡为国。司马氏执政之初的嘉平年间,王凌谋立楚王彪的事变发生后,司马氏对曹魏宗室控制更严,《资治通鉴》卷七五《魏纪七》邵陵厉公嘉平三年(251)六月条载:“赐楚王彪死。尽录诸王公置邺,使有司察之,不得与人交关。”

曹魏时期曹操和曹丕诸子,有11人在曹魏建立前死,真正受封的宗室有20多人,自建安年间至司马氏代魏分封于青徐兖地域的宗室有13位:任城王彰、陈王植、彭城王据、燕王宇、沛王林、中山王衮、陈留王峻、琅邪王敏、楚王彪、东平王徽、北海王蕤、东武阳王鉴、东海王霖,曹魏时期,宗室诸王徙封频繁,以上诸王徙封之地也大多在青徐兖地域。[92]

曹魏时期宗室诸王封国小,户口少;诸王没有实权,在封国内不领兵、不治民,没有任命封国内官员的权力;受监国使者的监视,行动受限,与亲朋好友不能相互往来;且徙封频繁,生活窘迫,处境不如一介平民[93]。所以曹魏宗室王国丝毫不独立,宗室诸王中无一人担任州牧、郡守。宗室曹冏曰:“且今之州牧、郡守,古之方伯、诸侯,皆跨有千里之土,兼军武之任,或比国数人,或兄弟并据;而宗室子弟曾无一人闲厕其间,与相维持,非所以强干弱枝,备万一之虞也。今之用贤,或超为名都之主,或为偏师之帅,而宗室有文者必限小县之宰,有武者必置百人之上。”[94]因而他们在地方上不可能形成自己的势力,根本无法同地方长官抗衡。晋人陈寿、孙盛、袁准对曹魏宗室的地位和权力亦多有评论。陈寿认为:“魏氏王公,既徒有国土之名,而无社稷之实,又禁防壅隔,同于囹圄。位号靡定,大小岁易。”[95]袁准论曰:“魏兴,承大乱之后,民人损减,不可则以古始。于是封建侯王,皆使寄地空名,而无其实。王国使有老兵百余人,以卫其国。虽有王侯之号,而乃侪为匹夫。县隔千里之外,无朝聘之仪,邻国无会同之制。诸侯游猎不得过三十里,又为设防辅监国之官以伺察之。王侯皆思为布衣而不能得。既违宗国藩屏之义,又亏亲戚骨肉之恩。”[96]孙盛谓“魏氏诸侯,陋同匹夫”云云[97]。

所以,曹魏时期宗室势力极弱,分封于青徐兖地域的曹魏宗室并未触及青徐兖地方长官的统治,宗室王国也未形成独立的建制。

西晋时期分封于青徐兖地域的宗室诸王有16位:竟陵王楙、下邳王晃、彭城王权、高密王泰、济南王遂、任城王陵、琅邪王伷、齐王攸、东莱王蕤、北海王寔、乐安王鉴、赵王伦、东海王越、东海王祗、城阳王景、淮南王允[98]。

西晋王国封地不过一郡,王国的相由朝廷任命,和太守无异;王国官吏不能自选,财政不能自擅[99]。在晋初二十年即晋武帝咸宁二年(276)前诸王绝大多数并未就国,因此王国置兵也只是虚文[100]。晋武帝统治期间,王国力量不强,形同虚设,真正加强宗室权势的措施是移封就镇,所谓移封就镇就是晋武帝咸宁三年使宗室所王之国和所督方面一致。西晋宗室在曹魏末年已经开始出任重要地区的都督。据唐长孺先生研究,青徐地区作为西晋四大重镇之一,西晋三分之二的时间由司马宗室出镇[101]。所以王国在青徐兖地域的宗室诸王,其权势并不来自王国封地,而是因为出任方面都督。而西晋时期影响青徐兖地域政局的宗室诸王,并不是王国封地在青徐兖地域的宗王,而是出任青徐兖都督的宗王。

(2)都督与都督区

都督制确立于汉末魏初的延康元年(曹丕即帝位后改为黄初元年)[102],同时地方上形成许多军区,称都督区。严耕望先生认为魏晋南朝都督区是州之上更大的行政区域[103]。曹魏有五个都督区:雍凉、荆豫、扬州、青徐、河北。西晋有八个都督区:豫州、邺城、幽州、关中、沔北、荆州、青徐、扬州。[104]可见魏晋青徐兖地域均设置青徐都督区。考诸正史,魏晋十六国青徐兖地域还设有青州都督区、徐州都督区和兖州都督区。

都督是都督区内的军事长官,“都督对于属州之控制权虽较唐代节镇之于属州为弱,然影响政局亦至深远”[105]。作为出镇一方的地方军事首脑,都督有很重的兵权。一、都督有节,可以专杀;二、都督对部将的任用有很大的决定权;三、都督自筹给养,厚养将士,使其效死力[106]。曹魏时期都督区只设在周边诸州,都督的作用主要是对外进攻和防御周边之敌。西晋时期,都督职权扩大。晋武帝太康三年,州郡悉罢兵,地方上形成都督知军事、刺史专治民的军民分治制度。晋惠帝末年“八王之乱”中,都督制地方化,兼统军治民,表现:一、都督皆兼领刺史,成为一方兼治军民的最高长官;二、都督自辟参佐僚属,拥有辖区内郡县守令的任命权;三、在混战兼并中,出现了统辖数州的都督[107]。《南齐书》卷一六《百官志》:“魏、晋世州牧隆重,刺史任重者为使持节都督,轻者为持节督,……晋太康中,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各用人。惠帝末,乃并任,非要州则单为刺史。”

关于都督和刺史之间的关系。首先从官品来看,《通典》卷三六《职官一八·魏官品》:“州领兵刺史,第四品;州单车刺史,第五品。”卷三七《职官一九·晋官品》:“诸持节都督,第二品;州刺史领兵者,第四品。”其次从刺史、都督的用人来看,曹魏至西晋太康三年前,刺史和都督各自用人,兼领只是特例;太康三年有了严格的各自用人的规定,至惠帝末都督开始必领治所刺史。对于刺史和都督之间的统属关系,曹魏时期在军事方面刺史势必统隶于都督,但又有独立地位,都督对刺史有统辖指挥权,但又不能完全运用此权。西晋时都督与刺史之间的统属关系已经定型化。[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