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其谳牍使无讼

三、省其谳牍使无讼

寿宁地处偏远,交通闭塞,经济社会发展滞后,文化教育事业落后,普通民众不懂法律,人与人之间难免出现讼争行为,社会因此出现了不安定状况,也就是世人所谓的“好讼”了。

冯梦龙没有直说寿宁人“好讼”,但对寿宁人“好讼”的现象多有记载。他在《寿宁待志》中专列《狱讼》一篇,开篇就说:“寿讼最简,亦最无情。”他列举了多种情况加以说明:有的人卖家产,买方已经再三加价了,他还要诬告人家白占他的家产;有的人把百来年前的古旧契纸,一直当作最珍贵的宝物收藏着;有的人订立契约最随便简陋,拿了方寸大的劣质纸张就在上面潦草地书写;还有一些人伪造契约,目的是争得一些钱,要求并不高……面对这些矛盾纠纷,冯梦龙通常都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妥善处置,“故年月稍近,有司往往怜贫量断,亦从俗云尔”。他坦承,监狱中连年没有被判处死刑的人,并非真的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完全用不着刑法了。

《寿宁待志·风俗》篇记载,有的人发生了债务纠纷要诉讼,“宦债未清,屡见讼牒”;有的人发生了墓葬纠纷要诉讼,“余初见讼牒,有争金瓶位者……不尽亲族,而先授他人,则讼”;有的好讼者不仅诬告普通人,而且诬告官差,“民首一盗,无何,首者被讼。官捕一盗,无何,捕者亦被讼”。《寿宁待志·劝诫》篇记载,有的人冒名顶替,越级诉讼,影响极坏,比如有一个叫符丰的人,“仇视其族,遍讼各台,更名借籍,诬杀陷盗,如鬼如蜮,不可端倪”。

因为“好讼”,寿宁还产生了一个专门替诉讼当事人做担保、代办诉讼事宜的特殊群体,叫“保人”。《寿宁待志·狱讼》篇载:“小民在城者,以歇保为生理。两造不责保人,虽拘摄不听也。保人各为其主,不减自讼。如愿息,亦惟二保人为政。”作用比现代的律师还要大。

冯梦龙在寿宁知县任上办过不少典型案件。《寿宁待志·狱讼》中详细记载了一个案件:一天,青竹岭村人姜廷盛怒气冲冲地到县衙状告三望洋村人刘世童,自述与弟弟到三望洋村征粮,被刘世童劫粮并砍伤弟弟。原告不仅有保人为证,而且其弟头上伤口清晰可见,令人害怕。被告被传唤到庭,却说是原告砍伤弟弟,以此讹诈陷害于他。冯梦龙感到被告所说令人难以置信,但看其衣冠楚楚、镇定自若,又不像是假的。冯梦龙让双方各找保人担保回去,次日中午放了个烟幕弹,说是要坐轿外出拜客,实际上绕小道直奔案发地,经遍询村中童叟,且找到当时在场劝解的原告姨母,证实被告所言不虚。细究原委,原来是原告对被告有宿怨,同时嫌弃自己的弟弟瘸手不会干活,就故意带弟弟到被告家寻衅滋事,既想借机让被告打死其弟,又可以嫁祸被告,一箭双雕。没想到被告不上当,原告恼羞成怒,拿了一把杀猪刀掷伤弟弟前额,使他血流满面,原告还将血涂抹到自己身上,谎称自己也受了伤。真相水落石出!冯梦龙重重责打了原告,责令他把弟弟带回家治疗,如果弟弟没死,准予从宽处理,如果弟弟死了,要他偿命。原告没办法,最终小心翼翼地把弟弟治疗好了。在此案中,冯梦龙运用传统听讼的辞听、色听、耳听等多种方法,又采取声东击西、微服暗访、实地探察、多方取证等措施,使得真相大白,作恶者得惩,被诬者得雪,受害者得救,表现出令人赞叹的司法艺术水平。他感叹:“始知天理所必无,未必非人情所或有也。”“假使余不躬往或往而不密,必为信理所误矣。”他把案件详载于志,目的是提醒后来者要仔细办案。正如《喻世明言》第二卷《陈御史巧勘金钗钿》中所说:“如山巨笔难轻判,似佛慈心待细参。公案见成翻者少,覆盆何处不冤含?”

冯梦龙还办过一个案件,被收入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三卷本《中国历代名案集成》。案件内容来源于《寿宁待志》中《铺递》与《劝诫》两篇,讲的是:寿宁县有一个泗洲桥村,是通往政和、宁德、古田三县的交通枢纽,向来“顽民渊薮,非劫即窝,根深蒂固,有司之而不敢问”;村中顽民又与邻县村民通婚结盟,“互相应援,一呼百集,目无官府,欠粮拒捕,无所不至”。泗洲桥最典型、出名的顽民叫陈伯进,“杀人屡案,皆以贿脱,固已弄官府于掌上”。冯梦龙到任以来,历来难以对付的犯人,几乎都已被捉拿归案、受审定罪,唯独陈伯进例外。冯梦龙派官差前往缉拿,陈伯进“阖其门,契汤壶从楼窗灌下”,官差没有抓到人不说,反而被攻击得狼狈而逃。冯梦龙深感耻辱,有一次趁从建宁府返回寿宁县的机会,亲自带人前往泗洲桥。陈伯进又纠集邻村同党多人持械顽抗,最终被冯梦龙捉拿归案,并严加审判定罪。此案相当于现在的“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打击的是为非作歹、称霸一方的恶势力,保的是一方平安、诸多百姓。冯梦龙为了彻底解决泗洲桥问题,又向上级请示:把一名没有任用的候缺巡简安排驻扎到泗洲桥所在的七都,责成其办理一切征收欠税、拘提人犯等公务,并告诫他“毋受辞、毋擅决、毋生事、毋亵体”,不要受理诉讼、不要擅自做决定、不要制造纠纷、不要轻慢官场体制,这样“移无用之官为有用,而收化外之民于化内”。上级批复同意了,冯梦龙很快把泗洲桥公馆改扩建为巡检衙门,并改变了泗洲桥面貌。由此可知,冯梦龙是一个有勇有谋、胸怀大局、敢于担当的地方官。

冯梦龙在《寿宁待志·狱讼》中还指出了寿宁刑事司法的一大弊病。因为寿宁没有仵作,凡是官司中需要用到仵作的时候,都必须到相隔数百里的松溪县、浦城县请借。这些仵作以奇货自居,上下其手,索要各种安家费、路费、检验费、赏钱等,而这些费用都要案件当事人承担。当事人苦不堪言,有时即使出了人命,也只能请求免检息讼,官府也没办法。这样必定会造成冤假错案。

冯梦龙对寿宁人“好讼”的成因做了分析:“寿邑山险而逼,水狭而迅,人感其气以生,故性悍而量窄,虽锥刀之细,骨肉至戚死不相让。不知法律,以气相食,凌弱蔑寡,习为固然。”(《寿宁待志·风俗》)他认为寿宁人“好讼”,一是环境使然,即所谓“穷山恶水出刁民”;二是文化使然,老百姓普遍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多是“法盲”。

冯梦龙既知好讼之弊,提出“省其谳牍,可使无讼”的对策,就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他既以金刚手段保一方平安,又以菩萨心肠促一方和谐。具体来说,就是通过道德教化、调解纠纷等方法,德主刑辅,礼法兼治,力使“无讼”。

冯梦龙非常重视道德教化。《寿宁待志·风俗》载,他为士子“立月课,且颁《四书指月》亲为讲解”。“四书”是儒家经典,饱含道德教化与“无讼”思想内容,《四书指月》是冯梦龙编纂的科举教科书。可以推断,冯梦龙在讲授“四书”时必然融入个人思想观念,使三尺杏坛成为道德教化、源头防讼的重要平台。由于教育成绩显著,冯梦龙高兴地说:“士欣欣渐有进取之志,将来或未量也。”他也十分注重从正、反两面树立典型形象来教育老百姓。他支持重建状元坊,修缮旌善亭,表彰先达、孝子、节妇、乡宾、耆民,把一个个姓名都记载到《寿宁待志》里;他修缮申明亭,将上文所说符丰、陈伯进等顽民、恶霸的姓名,都用红笔写到申明亭上,以此昭告世人,警戒后人。

冯梦龙十分重视调解纠纷。寿宁民间广为流传的冯梦龙断牛案故事,就是一个典型的官方调解案例。两个村庄的两头水牛相斗,差一点引发集体械斗,冯梦龙用十六个判词就使得案结事了人和:“两牛相争,一死一生,死者同食,生者同耕。”充分体现了冯梦龙的司法智慧,令人击节赞叹。《寿宁待志·风俗》中则记录了寿宁独有的一种民间调解方式:两姓结怨,争闹不休,亲戚、朋友想给他们解决纠纷,就让乙的儿子拜甲为义父,立了结拜文书就好了。有的人长期负债没法还,也用这办法,欠债人的儿子拜债主为义父,债主就销毁债券,所欠的钱就算是送给义子买鞋袜了。欠债人的儿子即使心里不满,仍然终身称债主为义父。这种化怨为亲的解纷方法,消弭了不少民间纠纷,在那个特定时代堪称高妙。

冯梦龙还注重解决历史积案。寿宁西浦《缪氏大家谱》中保留的一份《县主冯告示》,就是冯梦龙成功解决“信访积案”的一个证据。这份告示概述了一个曾经上诉到县、府、道三级官府的民间纠纷,冯梦龙灵活运用软硬不同的措施,并张贴告示,广而告之,最终彻底解决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

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冯梦龙十分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结合。收录在《寿宁待志·风俗》中的《禁溺女告示》,由冯梦龙以文学家的笔法亲自写就,语言明白晓畅,通俗易懂,修辞手法多种并用,极富特色,内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警之以法,十分精彩,最终效果也是立竿见影,恶风顿息。一篇告示拯救了诸多女婴,冯梦龙堪称功德无量!

冯梦龙治寿四年,积极有为,“有事无事,俱抱苦心;大事小事,俱用全力”。他抱着“以勤补缺,以慈辅严,以廉代匮,做一分亦是一分功业,宽一分亦是一分恩惠”的态度,通过“险其走集”“宽其赋役”“省其谳牍”综合施策,竭力实现“无寇”“无饥”“无讼”目标,取得了显著成效,“牢房时时尽空,不烦狱卒时时报平安也”,百姓安居乐业。明末清初著名诗人钱谦益称赞冯梦龙:“晋人风度汉循良。”文从简称赞冯梦龙:“桃李兼栽花雾湿,宓琴流响讼堂清。”(《赞冯犹龙》)福建名士徐惟起更是夸奖冯梦龙为全省知县第一:“百端苦心,政平讼理,又超于(闽中)五十七邑之殿最也。”(《寿宁冯父母诗序》)清代《福宁府志》和《寿宁县志》都把冯梦龙列为循吏,评价他:“政简刑清,首尚文学,遇民以恩,待士有礼。”总之,冯梦龙的“三无”目标在宏观层面上是实现了,这一业绩已经载入史册。我们研究冯梦龙的治寿理念和实践,可以为新时代地方治理提供宝贵的启示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