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产业变革的背景
尽管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利益博弈一直以来就暗流涌动,[1]但发生于2003年6月的“家乐福事件”使中国大众第一次关注到大型零售商和供货商之间基于费用收取所产生的冲突。因为收取入场费的问题,[2]上海炒货企业与家乐福超市发生争执,9家炒货企业联合起来和家乐福超市进行谈判,要求改变现有的供货方式。其中,超市收费“三不”是供货商抱怨最多的焦点问题。一是收费项目不合理。供货商认为家乐福超市收费额度过高,收费项目逐年增加,企业不堪重负,并且收费的名目没有合理性,如家乐福超市收取的“法国节日费”“信息更换费”等。二是收费过程不透明。超市收费随意性太强。例如,家乐福超市要求供货商支付给每家门店2万元人民币的“老店翻新费”,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既没有让供货商对老店翻新进行确认,也没有征得供货商的同意,超市单方面认定后就在供货商结算款中对此费用进行了扣除。三是合作地位不平等。谈判中,家乐福超市与供货商,尤其是中小供货商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常常附带“不平等条约”,而这些合同条款基本上都由超市说了算。针对这些指控,家乐福方面则一再声称自己的“入场费”只是“市场作用”,与有关供货商的合同是“依照市场准则和相关法律条文施行”,不存在“不公平性”。家乐福甚至指责说,此次纠纷只是个别利润滑坡的供货商为自身利益挑起的一场“炒作”。[3]此外,此次事件中家乐福还主张超市收取入场费是“国际惯例”。[4]
由于通过协商之后双方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阿明、正林、洽洽等当时占全国炒货市场八成份额的多家著名炒货企业停止向家乐福供货。[5]在此之后,全国10多家行业协会对炒货行业协会表示声援,使“家乐福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引发更多的关注。中国造纸协会以及生活用纸专业委员会下属近40家厂商会更是齐聚上海浦东由由大酒店,召开“进场费问题研讨会暨声援上海炒货行业协会会议”,参加的企业中不乏国内外著名厂商,包括花王、尤尼佳、丝宝、唯尔福、月月舒等。[6]
“家乐福事件”引发了高度的社会关注,各方利益主体的观点也相当对立。供货商大多认为入场费的收取不合理,但超市则持相反的看法,认为费用的收取是市场行为。例如,上海连锁经营研究所认为,入场费存在的合理性已经被广泛认可,商家收取的费用各不相同,目前没有潜在的规则,以后也不会有,而进场费的高与低第三方无法给予评价,供货商只能根据自身的承受能力来选择适合的通道。[7]此外,对于入场费收取产生了何种程度的影响也有不同声音。根据《国际商报》记者的采访,一家电器产品供应商称,从家乐福超市进入上海开始他们就与之开展了合作。他们也认为家乐福超市的扣点要比其他渠道高10%左右,但是,对于炒货企业所声称的“在家乐福一年销售1200万元,但扣掉上述高额费用后,每年要么不赚要么亏损100多万元”的说法,觉得不可思议。[8](https://www.daowen.com)
“家乐福事件”在中国并非孤立的事件,其所引发的风波源于之前多起事件产生的矛盾积累。之前的2002年,福建零售巨头华榕超市集团宣布破产,原因是其500家供应商对其长期拖欠货款、索要各种费用的行为不愿意忍受,联合起来向华榕超市追讨违约拖欠货款,并全面停止对华榕在福州的所有超市供货。同年8月,南昌百货大楼与掌握着近200个品牌的25家供货商因收取入场管理费问题产生冲突,供应商集体断货与超市进行对抗。2003年1月,南宁市南城百货超市因要求缴纳续约费引发100多名供货商的联名抗议。[9]相比之前这些事件,“家乐福事件”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乐福超市和炒货行业,演变成社会各界对超市营运方式合理性、合法性以及法律规制方式的讨论。由此不仅产生了大量的学术论著,同时也催生了一系列的法规,并影响到后续对《反垄断法》相关条文的理解甚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在各种观点的交锋中,大部分中国的竞争法学者以及执法机构官员,都将以家乐福、沃尔玛为代表的大型零售超市收取不同名目费用的行为要么视为是零售商运用其“垄断”力量的表现,要么视为是零售商所定“不公平”条件的方式,因而主张对其采用比较严厉的法律态度。与此同时,少部分反对的意见则主张,入场费之所以一直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在于其有内在的合理性;同时,基于法律规制本身的逻辑性,对于入场费应当更为宽容。
毫无疑问,对于入场费规制的争论不仅反映了对于相关行为性质、商业交易模式的理解,同时也关系到对法律规制体系的理解。法律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产物,法律规范的前提是对社会关系本身有清楚的认识。实际上,入场费的诞生只是最近30余年的事,有必要从经济形态演化的背景下来仔细分析其内在逻辑。简单回溯一下历史可以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零售企业的组织形态一直在不断发生变化。从早期的百货商店,到后来的连锁超市,再到伴随互联网的出现而产生的电子商务零售企业,零售的企业形式越来越丰富。与之相对应的是,零售商和供货商之间的关系逐渐演变得更为复杂,零售商和供货商之间的整体市场力量对比也在逐渐发生变化。零售商,特别是以家乐福、沃尔玛等大型连锁超市,以及阿里、京东为代表的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具有越来越大的话语权,在和制造商、供货商的相对关系中逐渐占据更多的主动。即便在大型连锁超市时代最为典型的入场费会因为商业形态的演化而式微,但在新的互联网时代必然以其他的形式来反映这种市场的变化所带来的相互关系的改变。对这些变化的理解,是法律规制逻辑构建的基础。